湖北鄂州,一酒楼老板,早年给村委会做公务接待,对方吃完饭也不结账,光打白条,盖个公章就走人了。12年过去,对方累计欠款59383元,迟迟不结钱。男子一次次上门讨要,都被村委推脱,说这消费是上一届干部造成的,不该由新班子承担。老板被耗得没招了,只好起诉到了法院。
黄某手里的欠条不止一张,最早那张打于2014年1月30日,上面写着某村欠黄某进餐费一万七千七百八十元整,落款处有两个签名,一个是高某,一个是方某,旁边压着村委会的红章。
黄某当年收下这张纸条时并没多想,村干部吃饭签字盖章,在他看来跟现金没什么两样。
日子一天天过去,村里换届换了好几茬人。黄某后来才慢慢知道,那个在欠条上签字的高某,早已经不是当年那个村干部了。
高某曾在2012年到2013年6月担任村支部副书记,之后因为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2016年6月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还罚了十万块钱。黄某听说这事的时候心里五味杂陈,欠条上签字的人都进去了,这笔钱还能要得回来吗。
村委会正是拿这个说事,一口咬定当年那顿饭是高某个人搞出来的,跟现在的班子没关系。
黄某不认这个理,他手里除了2014年那张欠条,还有2018年的两笔单据,一张销货计数单写着两万零八百三十元,另一张欠条写着两万零七百七十三元,都盖着村委会公章,经手人换成了李某。三笔加起来正好五万九千三百八十三元,一分不多一分不少。
村委会在庭上还提出案子拖了太久,早过了诉讼时效。黄某这些年跑了不知道多少趟,每次都被打发走,可他心里憋着一股劲,从没真正放弃过追讨。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不能因为经手人换了就不履行义务。至于高某的刑事罪责,并不直接免除村委会对外的还款责任;村委会清偿债务之后,如果认定属于原干部违规造成集体损失,可以另行向相关人员追偿。
一审法院最终判令村委会向黄某全额支付 59383 元餐费。同时裁判文书写明,村委会清偿完毕之后,如果核实属于原村干部违规造成集体损失,有权另行向相关人员追偿。一纸判决落槌,但这起案件所折射出来的 “新官要不要理旧账” 的现实问题,依然值得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