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计失败?儿子儿媳结婚后,父母给小两口在上海买了2套房子,儿子写了借条,儿媳没签字。儿子儿媳闹矛盾后,老夫妻起诉小夫妻,要求他们共同偿还457万及利息。一审二审均判决儿子单独还款,儿媳不用还。男子一家三口不服,申请了再审。
小张和小陈是江苏人,两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小张去了上海工作,小陈留在江苏发展,夫妻二人长期异地生活。
为了在上海稳定下来,小张于2017年、2020年先后在上海买了2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着小张和小陈两个人的名字。
为了帮衬儿子,小张父母掏空了积蓄,甚至对外借钱,第二套房子的首付,是用的老家拆迁后的剩余资金。
小陈也给丈夫转了2笔款用于买房:一笔70万、一笔21万。
买第二套房,小张是不同意的,但是小陈坚持要买,她没拧过,只要同意,并转了21万过去。
但小张父母说,儿媳转给儿子的70万,是他们婚前全款给儿子买的老家婚房卖掉后的钱,并不是儿媳自掏腰包拿出来的钱。
事后,小张给父母出具了3张借条,2017年借款194万,年利率36%,一年的利息就要还69万多。2020年借款160万,年利率24%。2023年借款81.44万。
这三张借条上,都只有小张的签名,小陈并未签字。
后来小张和小陈感情出了问题,夫妻矛盾激化,老两口开始催小夫妻还款,反复让儿媳补签借条,一起承担债务,小陈坚决不肯签。
老两口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457万借款及利息,起诉时,他们主动调低利息。
在他们看来,这两套房子是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房产,两人一起受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偿还。
以前他们的想法很简单,只要儿子儿媳过得好,那这些钱还不还都无所谓,但是现在小两口感情面临破裂,那他们肯定要把钱要回来的。
小张也是站在父母这一边的,他也想帮父母想回这些钱。
小陈却认为:上海的房子是卖掉江苏老家的婚房后,跟公婆一起买的,公婆出资帮他们买房安家,是长辈对小辈的赠与,买房转账时,公婆从来没有说过这是借款。
公婆出示的借条是后期闹矛盾后,公婆和丈夫单方面补的,自己不认;而且丈夫和公婆资金往来特别乱、财产混同,不能所有转账都算借款。
小陈主张:自己从头到尾没有借钱的合意,没签字、没追认、不知情,公婆和丈夫闹这一场,无非就是想让她背上债务,以及日后离婚时,少分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大额民间借贷,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真的转了钱、双方一致认可这是借款。
几百万的高息借款,属于远超普通家庭日常开销的巨额债务。
这种债务,想算夫妻共同债务,要么夫妻共同签字、事后追认,要么有实打实证据证明儿媳知情且认可借款事实,有借款合意。
本案中,所有借条都是儿子单方面出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儿媳当时知情、事后认可。
公婆后期反复逼儿媳补签、儿媳全程拒绝,刚好反过来证明双方根本没有共同借钱的意思。
至于儿媳曾经说过“可以卖房还钱”,这只是夫妻吵架、协商解决问题的随口沟通,不算主动承认债务、也不算自愿加入还款。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张和小陈共同向父母借款的合意,判决小张向父母偿还457万借款,以及利息按照四倍LPR分段计算。
判决下来后,小张及其父母都不服。
小张认为他向父母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子是他们两人共有、妻子享受了增值和居住权益,凭什么不用还钱?
目前他们已经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已经立案审查。
小张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小陈却说这是赠与,公婆从未说过这是借款,双方各执一词。
父母婚后出钱帮子女买房,没提前说清楚这是借款,没双方签字的,默认大概率是赠与。
事后单方面补借条,子女单方签字,基本只算个人债务,跟配偶无关。
这也提醒我们,父母婚后出钱帮子女买房明确是借款的,那就当场让小夫妻共同出具借条,落款签字。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