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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制止我,就得赔!”宁夏,女子网购了条牛仔裤,试了后觉得不合适,便申请了退

“你没有制止我,就得赔!”宁夏,女子网购了条牛仔裤,试了后觉得不合适,便申请了退货。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女子让快递员在楼下等着,并说要把快递扔给快递员。快递员也没多想便答应。谁料,女子没有自己扔,而是让自己15岁的女儿扔,结果过程中,女子女儿不慎坠亡。事后,女子难以释怀,认为快递员明知从楼上抛件存在危险,但是却没有进行制止、拒收,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要求快递公司赔偿74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2025年11月底,女子张某在网上买了一条牛仔裤。

收到货后,张某试了一下,觉得不合适,便申请退货,退货方式是上门取件。

商家同意后,某公司快递员刘某便按照张某预约的时间上门取件。

到了张某家楼下后,刘某给张某打了个电话确认了一下退货信息。

电话中,张某让刘某在楼下等着,自己则将快递从楼上扔给刘某。

彼时,刘某也没多想,便答应。

谁料,随后,张某并没有自己扔,而是让自己15岁的女儿扔,而张某女儿站在榻榻米上从窗户探出身子扔快递过程中,竟然不慎坠楼。

张某家在5楼,看到一个大活人从张某家掉了下来,刘某当时就蒙了,连忙拨打了120。

但是悲剧的是,张某女儿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后,张某难以释怀,认为快递员作为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预见高空抛物极易引发人身坠落风险,在电话中明知道自己要从5楼高空抛件,没有制止、拒收,放任危险的发生,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便要求快递员所在的公司赔偿。

同年12月,快递公司与张某夫妻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先行支付给张某夫妻二人20万元,张某夫妻二人保证收到款项后不得再继续对公司日常经营、生产等造扰、负面影响,不得无故与公司发生纠纷,而最终公司该承担多少责任,赔偿多少钱,以法院判处为准。

拿到钱后,张某夫妻二人便与刘某所在的公司对簿公堂。

法庭上,张某夫妻二人仍坚持自己的观点。

而快递公司则认为,第一、法律上不存在要求快递员预见并防范寄件人本人坠楼的义务,更不存在要求快递员为寄件人本人的坠楼后果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二、张某女儿坠楼的直接原因,系张某主动指使其未成年女儿从五楼窗户抛投快递这一极端危险行为。刘某根本无法预见、也无法阻止发生在私人住宅内部的危险行为。

第三、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五楼高度危险,且榻榻米与窗台之间仅有40厘米的高度差的情况下,仍主动指使年仅15岁的女儿站在榻榻米上从窗户抛投快递。且事发时张某本人虽在家中,但在女儿攀爬、抛掷、张望的过程中均未进行任何有效监护和紧急制止。

张某夫妻二人作为死者的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是本案损害发生的唯一、根本原因等等。

认为自身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快递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其实就是看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刘某是否存在过错,且与张某女儿坠楼死亡这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采纳了张某夫妻二人的关键,认为快递公司快递员刘某在上门取件过程中,明知高空抛件属于危险违规行为,不仅没有明确拒绝、劝阻张某,反而配合这种危险取件方式,完全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不过一审法院在认定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同时,也指出张某作为死者的监护人,也应当预见到指令未成年的女儿站在榻榻米上往楼下扔快递是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导致女儿探出窗外进而发生严重后果,仍然为之,对女儿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张某女儿已经15岁,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也具有一定认知,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认为结合双方的过错,快递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宜,最终判决快递公司除了前期已经支付的20万元外,再赔偿张某夫妻二人1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张某夫妻二人认为赔的不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而快递公司也认为让自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自己不公,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快递公司应当担责,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因一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赔偿金额计算有误,二审法院重新核算后,最终改判快递公司除了前期已经支付的20万元外,再赔偿张某夫妻二人9万余元损失。

最后,一次偷懒的侥幸,换来一场无法挽回的离别,再多的赔偿,其实也弥补不了家庭永远的伤痛。

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安全无小事!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安全问题!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