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零零后女孩在电梯中偶遇六名熟人,随后六人将女孩带去一出租屋内,几人轮番殴打、侮辱女孩,强迫女孩去接客,在百般凌辱之后,女孩假意答应了下来,随后便和对方前去接客,趁着对方不备女孩偷跑了出去并报了警,案发后,三人获刑另外三人不予处罚,女孩又将六人诉至法院索赔三万余元。
据悉,24年8月初的一天,零零后出生的女孩小惠坐电梯时,偶遇了之前认识的一群所谓的朋友,朋友见状,便强行带着小惠进入了出租屋。
这六人分别是零零后男子杨某、吴某、郑某和,以及零零后的女子翟某、刘某、赵某六个人。
进入出租屋后,其中翟某便询问小惠要不要去上班?言外之意就是去出台接客,小惠自然明白对方是什么意思,于是便以要上学为借口打发了。
看着小惠拒绝了自己,翟某和刘某上前对着小惠就是几巴掌,而后几人将小惠的手机给抢了过来,要求小惠解锁手机,虽然被打了几巴掌,小惠还是予以了拒绝,不料对方紧接着再次对小惠实施了殴打,这一次小惠只能求饶后将密码告诉了对方。
几个人从小惠的手机里,转走了351元。而后,几个人便开始凌辱起了小惠,先是将小惠的衣服扒掉之后,几个人用水壶、皮带以及扫帚殴打小惠。
更恶劣的是,其中一人竟然拿着扫帚捅入小惠身体,小惠被几个人凌辱之后,只能答应愿意去上班。
来到酒吧后,小惠假装配合的喝了一些酒之后便要去厕所,趁机便逃了出去并报了警,很快警方将六个人抓获归案。
可是,由于年龄的限制,只有翟某、刘某、杨某三个人已满14岁,剩下的三人年龄都不满14岁,因此,只有上述三个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院以抢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强制侮辱罪,判处杨某、刘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以及6年9个月,而翟某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剩下的三个人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说到这里,虽然剩下的三个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三个人确实没有事了。
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剩下的三个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要被送去专门的学校,接受专门的教育,这样才能够知道悔改,一般情况下,接受专门教育要三年的时间。
另外的三个人,由于年龄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所以,是要被处以刑罚的,6个人涉及的罪名是三个,其中一个罪名即抢劫罪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另外两个罪名是16岁,所以,三人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之后,小惠将这六人以侵权为由告上了法院,要求六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刑事犯罪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据此,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犯罪产生的损失只赔偿直接损失,比如误工费、医疗费等,而对于精神损失费则不予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六人侵权行为属实,翟某、刘某承担60%,剩余四人各自承担10%,即翟某、刘某合计赔偿9000余元,剩下的四个人各自赔偿1000余元。
也就是说,最终六个人赔偿了受害人共计一万出头的费用,而受害人遭受的凌辱,一万元远远不够。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未成年人是要保护,但是,如果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那么是要优先保护受害人的。
还有网友说,三个罪名才判了6年,太轻了,就算是16岁,一天刑不减,出来也才22岁,一点都不影响他继续为非作歹。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