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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一16岁男孩在短视频平台认识了一14岁女孩,两人确认了恋爱关系后,男孩

山东枣庄,一16岁男孩在短视频平台认识了一14岁女孩,两人确认了恋爱关系后,男孩邀请女孩逛街并将其带去了一小区房间,随后两人在房间里发生了亲密行为,后因女孩一直没回家,女孩父母找到两人后当即报了警,案发后,小伙被法院处以了有期徒刑3年,可是家属却称两人是恋爱关系。

据悉,16岁的男孩常某虽然尚未成年,但是已经在一家店铺做起了学徒,平时没事的时候也喜欢上网刷刷视频,就这样认识了14岁的女生小岩,两人在25年4月6日这天确认了恋爱关系。

第二天,两人一起逛了街,8日的早上,常某带着小岩来到了一处小区的房间内,随后两人就发生了亲密行为,因为小岩一直没回家,所以家人焦急不安一直在寻找,终于在一处步行街上看到了两人。

小岩家属当即质问两人有发生过亲密行为没有,起初两人都是否认的,但是架不住家属的逼问,最终两人承认了,随后家属就报了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随即对常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认定常某实施了犯罪行为,最终,常某因涉嫌强J罪,被一审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可是在常某看来,两人是恋爱关系,而且发生的时候也是自愿,因为家长发现女方才被迫改口,因此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奈何二审法院还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最终予以了维持,常某还是不服提起了申诉,最终又被驳了回去。

事发后,有网友就说,客观上是俩小青年在谈恋爱,后来发生了行为,女方被父母发现后迫于压力才说被迫的,那么,如果是犯罪,女方身上必然有伤痕,不可能不留下挣扎的痕迹,如果没有,那就是证据不足。

还有网友说,你没看女方是14岁,就是未成年,和不满14岁的女生发生亲密行为的,一律认定是犯罪。

也有网友说,从案情来看,家长找到人的时候,两人都否认,显然是自愿的不想让家属知道,但是后来改了口说明是被逼迫了,因此定罪是牵强的。

实际上,这确实和女方的年龄有很大的关系。

如果本案中的小岩,在案发的时候,年龄不足14周岁,那么,无论常某是采取暴力,还是双方自愿,在法律上,小岩都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亲密行为,一律认定为QJ行为。

除非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女方的言行举止以及身体发育以及打扮看起来是一名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只有这种情况才不会认定是犯罪。

而如果小岩在和常某认识的时候,小岩也告知了常某的年龄,那么,常某就不涉及知情或者是不知情的问题了,只要告诉了,小岩不满14周岁,那么,常某的行为定义犯罪没有疑问。

当然,如果小岩已满14周岁,小岩称遭到了常某的侵犯,那么,在小岩的身体上,也必然会留下伤痕,即压制被害人反抗造成的瘀痕等。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以,既然要指证犯罪,那么必然是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

想想你的16岁是在上学,还是已经步入了社会,才16岁的年纪,正值青春年华,却付出了3年自由的代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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