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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山东枣庄,14岁女生与16岁小伙恋爱约会并发生了关系。女孩父母找了女孩

“冤不?”山东枣庄,14岁女生与16岁小伙恋爱约会并发生了关系。女孩父母找了女孩一夜,第二天在找到女孩2人后便询问2人是否发生了关系,女孩2人起初均予以否认,后来又都承认了,其中女孩更是称自己是被强迫的,女孩父母随即报警。虽然小伙始终坚称与女孩是自愿发生关系,女孩是在家长发现介入、在家长的压力下才改口等等,但最终仍获刑3年!小伙表示不服,便提起了上诉,但仍以失败告终。而上诉失败后,小伙依旧没有放弃,正在进行申诉。

据悉,2025年,刚满14岁、还在上初中的小岩(化名)通过一短视频平台与刚满16周岁、在一商铺当学徒工的常某结识。

同年4月6日,两人确定为恋爱关系。

7日中午,两人相约在一步行街见面。

8日早晨8点许,两人在常某的家里发生了关系,而后便又一起去步行街逛街。

而由于小岩一夜未归,另一边,小岩的父母担心小岩,正在着急的四处寻找小岩。

巧合的是,小岩的父母正巧在步行街碰见小岩二人。

看到一夜未归的小岩和一名小伙在一起,小岩的父母当时就不淡定了,询问小岩二人是否发生了关系。

起初,小岩二人都没有承认,而在小岩父母的反复追问之下,小岩二人这才承认发生了关系。但与常某不同的是,小岩说自己不是自愿的,是被常某强迫的。

小岩的父母随即报警。

常某懵了,虽然一直坚称与小岩系正经恋爱,自愿发生关系,但是仍被警方立案调查。

《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常某已经达到了涉案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构成涉案罪名,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年龄而免刑。

我们都知道,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法律上的性同意能力,无论其是否主动、是否自愿,无论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与其发生关系,均直接构成犯罪,而且需要从重处罚!

而如果与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并且是否了违背女方的意愿。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小岩才刚满14周岁,已经不是幼女,不能因为常某与小岩发生了关系,就认定常某构成犯罪。

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判断常某在与小岩发生关系时,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且违背了小岩的意愿。

法庭上,虽然常某依旧坚称与小岩系自愿发生关系,小岩之所以改口是因为家长的发现介入、压力。

常某的辩护人也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常某对小岩实施了暴力、胁迫,违背了小岩的意愿等等。

其中,一名证人更是表示,4月7日晚上,小岩两人在客厅里有亲密行为,没有反抗。

但是一审法院最终还是判了常某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常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但是仍以失败告终。

据悉,随后,常某依旧表示不服,又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不久前被二审法院驳回。

目前,常某家属表示,准备继续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那问题来了,常某冤不冤?如果双方各持一词,又没有相应的客观证据,法院为什么会信女方,而不是男方?

应当注意的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应当着重审查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低龄未成年人对被侵害细节前后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综合判断其陈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客观、真实。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多级法院没有采信常某的辩解,而是采信了小岩的陈述,关键其实就在与案发自然,且小岩的陈述具有亲历不可知性,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这点!

最后,常某冤吗?仅凭报道内容说实话无法确定!而,常某没有能够推翻小岩陈述的证据,继续申诉大概率还会以失败告终!

但是,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帮助孩子们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避免孩子因为无知,触碰法律底线!害人害己!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