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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败诉即错保”,错误!最高法:明知条件未成就仍然起诉并保全,直至二审结束才解除保全的,构成侵权,应当赔偿! 来源:最高判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侵立删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二 ​

被告:“败诉即错保”,错误!最高法:明知条件未成就仍然起诉并保全,直至二审结束才解除保全的,构成侵权,应当赔偿!

来源:最高判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侵立删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终85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甲公司申请再审:1. 原判决认定某甲公司存在“保全过错”错误。申请保全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主观无过错。某甲公司基于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因对方未支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而于2021年8月25日提起诉讼,属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判决以实体败诉结果反推保全错误,加重了债权人风险。原判决对“整改说明”的认定存在偏差。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履行中发送的《整改说明》及《整改方案》,系为解决设备问题进行的单方沟通,不能曲解为对诉权无基础的“自认”。某甲公司为维护权益而续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2.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突破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某乙公司主张的损失(贷款利息差额)与保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某乙公司对损失扩大有过错(如未积极协商或寻求融资),应减轻某甲公司责任,应当过失相抵。原判决未予审查,径直判决某甲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属法律适用错误。3. 本案具有再审必要性,关乎司法导向。原判决确立“败诉即错保”的思路,过度加重债权人风险,可能抑制当事人通过保全维护正当权利,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