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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专业了!”福建南安,老人凌晨在家昏迷,老人儿子发现后连忙拨打了120,12

“太不专业了!”福建南安,老人凌晨在家昏迷,老人儿子发现后连忙拨打了120,120很快赶到现场将老人送往医院,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因为急救人员没有固定好老人,又着急下车,导致老人从担架上跌落磕着头部。事后,老人被诊断为脑出血,在ICU里抢救了一个多月后仍没有好转,老人儿子便将老人接回家中,而没几天老人便去世了。老人儿子难以释怀,认为急救人员的失误与老人死亡之间存在关联,向医院讨说法,医院建议老人儿子走法律途径。

据悉,陈先生的父亲今年63岁,患有高血压。

今年7月20日凌晨,陈先生在家发现父亲晕倒,立即拨打了120。

没多久,120急救人员便赶到现场,用担架将老人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

过程中,陈先生全程跟随。

可谁也没想到,到了医院后,陈先生先下车,而后没多久就听到身后传来一声异响,回头一看竟然发现自己的父亲从担架上摔在地上。

当时陈先生心头一紧,一心想着先救父亲要紧,没有与急救人员理论,并配合急救人员将父亲重新抬上担架,送往急诊。

医院随后给陈先生的父亲做了CT,诊断陈先生父亲为脑出血。

为了争取最好的救治机会,陈先生随后给父亲办理了转院手续。

然而,陈先生的父亲在ICU抢救了一个多月也没有好转。

陈先生无奈将父亲接回家中,而没几天,陈先生的父亲便不幸离世。

在父亲在医院抢救期间,陈先生通过报警的方式,查看了当时父亲从担架上摔倒的监控。

当时的监控显示,一名急救工作人员先下车,着手将担架从救护车厢内向外抽出,而另一名工作人员正弯腰下车。由于担架后面两个轮子没有完全撑起来,而且陈先生父亲也没有被固定在担架上,抽出三分之二左右时担架掉落,陈先生父亲头部摔在地上,还弹了一次。

在父亲离世后,陈先生难以释怀,认为急救人员的失误与自己父亲的死亡之间存在关联,要求医院给自己给说法,但是在卫健委的组织下与医院协商数次,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医院让他走法律途径解决。

那医院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卫健委《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明确的急救搬运规范,转运昏迷、无法自主配合的患者时,必须先完全展开担架支撑轮、保障担架平稳受力,全程用专用固定带分段绑定患者胸、腰、大腿、小腿部位,杜绝患者滑动、坠落,且担架抽移、落地必须两名工作人员协同配合。

还应当应当注意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分别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发生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医院肯定是有错,但是如果赵先生要求医院承担自己父亲的死亡的结果,还要证明医院的失误与自己父亲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

而要证明这点,往往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赵先生可以和医院协商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

最后,涉事医院的失误与老人的死亡是否存在关系,还需要鉴定确定,但是,生命不能儿戏!作为120急救人员,连个担架都整不明白,就太不专业了!

就算经鉴定老人的死亡与急救人员的失误无关,涉事医院、急救人员要引以为戒,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