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直接定义李梦耍大牌不合适【律师谈李梦被指耍大牌:直接定义为“耍大牌”我觉得不合适】9月21日,李梦耍大牌事件,引发关注。对此,娱乐法专家表示,我看了下事情原委,其实是李梦在片场为了接戏要求换道具苹果,不同的人解读不一样,很正常,但直接定义为“耍大牌”我觉得不合适,毕竟这是一个对演员来说很负面的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事实可以被讨论,但定性一旦脱离事实基础,就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耍大牌”这个标签被反复传播后,观众、导演、制片人接收到的信息是确定而负面的,而“为了接戏而要求苹果颜色差异”却在传播中被过滤掉了。正如李梦所说,这实实在在影响了她后面的工作机会。不过好在,她凭借一部部作品被重新看见了。但用作品自证,成本太高了。
名誉权保护的核心,从来不是禁止批评。批评一个演员的演技、质疑一部作品的质量,是舆论的正常功能。但当批评从“这件事做得怎样”变成直接定义“这个人就是怎样”,从对行为的评价变成对人格的定性,就需要好好思考下:你可以不喜欢她的表演方式,但你不能替她定义她是什么样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