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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纠纷处理中,基层民警喜欢以调代刑或者说以调代立(案)的风气应该刹一刹了。

日常纠纷处理中,基层民警喜欢以调代刑或者说以调代立(案)的风气应该刹一刹了。
很显然,为什么会喜欢以调代立,因为一旦立案,意味着许多工作的增加,尤其是刑事上的,不仅有程序上的工作,也有许多证据实体上的工作,所以这就为什么倾向调解的原因。
我为什么说长期的这种以调代立的风气是有害的,因为,赔偿受侵害人的损失本来就是施害者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却成了调解的筹码,以重庆以调代刑事件为例,七旬老人被一家人围殴打断四根肋骨,构成轻伤一级,作为七旬老人,医疗费营养费康复及其他损失,而且后续还可能会有其他治疗费用, 8 万可以说就是施害者本来就应该赔付的费用,在民事上就应该赔偿,可是在调解中却成为不予追究的条件。其实可以负责任的说,正是长期这种赔钱就能了事的风气和想法,才会纵容许多人违法犯罪的行为,正是这种以调代立的风气才会导致赔钱了事的情况屡见不鲜,你说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