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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和大学硕导沟通困境儿童关爱项目,大学硕导要求她到酒店房间沟通,结果发生

重庆,女子和大学硕导沟通困境儿童关爱项目,大学硕导要求她到酒店房间沟通,结果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说,她是被大学硕导强迫的。大学硕导却说,双方都是你情我愿的,她就是想敲诈,女子的领导威胁他写道歉信,还要求转10万元,可是大学硕导转了10万元之后,对方又没有收。

00后小雨是一个爱心人士,同时她也是公益组织副会长,她长期关注着大凉山困境儿童关爱项目,她就希望尽自己的微薄之力,能够帮助这些可怜的儿童。

在关注这个关爱项目的过程中,她也会参加一些活动,在参加活动中,她就认识了李先生。

李先生是一个大学硕导,还是一家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

这么有身份的一个人,他也在关注着这个困境儿童关爱项目。

小雨觉得这么有身份的一个人,有社会地位,有经济条件,认识这样的人,能够更好地推进这个项目,所以她对这个李先生印象很好。

她认识这个李先生之后,李先生对这个项目非常关心。得知小雨也一心扑在这个公益活动项目上,他就约小雨商谈这个公益活动项目。

当时,李先生是约小雨到酒店房间沟通的。小雨对这个李先生印象一直很好,觉得他工作体面,人又有钱,就算李先生约她到酒店房间去沟通这个项目,她也没有一丝防备之心。

可实际上,不管当时哪一方有点心思,都有可能发生事情。

他们在沟通过程中,确实也发生了关系。

事情发生之后,小雨心里很不愉快,她觉得自己是被强迫的,她并非是自愿发生这些事情的。

由于这个李先生是大学硕导,会和其他女学生有接触。小雨就觉得,如果在她的这件事情上,这个大学硕导没有受到任何处罚,那么他就会对其他女学生更加肆无忌惮。

小雨一再表示,她就是被迫的,并且她拿出证据,那就是这个李先生手写的道歉信。

信中写着,他和小雨的沟通过程中,误解了小雨的真实意愿,在没有通过小雨同意的情况下,与小雨行事了,他对小雨表示道歉。

并且李先生和小雨的领导沟通中,这个李先生也向小雨领导多次表达歉意,意思就是他不应该在小雨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迫了小雨行事。

这些证据都足以证明,李先生当时确实违背小雨的真实意愿,那么小雨自然可以追究李先生的刑事责任。

但是检方在审查过程中根据现有的证据,很难明确,李某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所以没有给立案。

对于这件事,李先生却坚称,双方是你情我愿的,对方就是想敲诈他。

为何李先生会这么说呢?

他说因为这件事情,大学领导已经找到他,他当时正处于博导公示期,如果没有处理好这件事情,可能会影响他的前程。

李先生在这种情况下才联系小雨和小雨的领导。小雨的领导就要求李先生写道歉信,并且赔偿10万元。

李先生确实给小雨的领导转了10万元,但是小雨的领导没有收。

至于那封道歉信,李先生说是小雨的领导威胁他写的,这个道歉信是她先写好的,然后让李先生照抄的。

李先生认为,他就是被小雨和小雨的领导设计了。

他依然坚称,当时他就没有违背小雨的意思,双方就是你情我愿的,至于小雨为何后面会出现这样的行为,他很伤心,也不知道为什么。

这件事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至于他们当时是否是你情我愿,还是李先生强迫了小雨,这只有他们当事人才知道。

根据道歉信,再根据双方所言,小雨认为自己被强迫的更加有证据,因为她有道歉信,并且李先生转的10万元,也没有收。

对于小雨来说,她是个00后,还是个年轻的女子,并且她热衷于公益活动,才认识这个李先生的,一个善良的女孩应该不会为了敲诈一个大学博导,从而曝光这件事情,毁了自己的名声。

所以如果小雨所说属实那么李先生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这个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此罪,那么他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李先生所言属实,那么小雨的行为就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事实上,李先生所转的10万元,小雨并没有收。

所以在这件事情上,可能很多人会认为小雨所说的是事实,而李先生所说的有些牵强。

那么,你认为谁说的才是真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