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男子对男女之事上瘾,花了530元找了两个失足女子,其中一个漂亮的女子给了330元,不漂亮的女子给200元,嫖了5次,法庭上喊冤说“我吃药了”,法官一句话让他哑口无言。
9月15日,四川宜宾叙州区法院判了一起让人又气又怕的案子。43岁的吕某,2019年就确诊了艾滋病,吃了六年药。可他没把这份确诊单当成警钟,反倒当成了“免罪牌”。
2025年5月到8月,短短三个月里,他先后跟两名失足女子发生了5次关系,总共花了530元。三次给了330,两次给了200。后来两名女子被警方查获,顺藤摸瓜把他供了出来。这一查不要紧,确诊记录、就医档案全摆在那儿,吕某想赖都赖不掉。
然而,站上被告席的吕某觉得自己挺冤。他的理由一套一套的:到案是主动去的,算自首;认罪态度好,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关键的一条,他一直在吃药,病毒载量控制得不错,每次也都做了防护措施,主观上压根没想传染谁。在他看来,没传上人,就不算犯罪。
究其原因,吕某把医疗效果和法律责任搅成了一锅粥。他脑子里装着一个叫U=U的说法,就是持续服药后病毒载量检测不到,性传播风险极低。这个说法本身没错,但极低不等于零。漏服一次药、身体状态一波动,病毒就可能反弹;安全套也有破损滑脱的时候。药物是把风险从悬崖边拉回来,不是给了一张肆意妄为的通行证。
更关键的是,法律看这件事的角度跟他完全不一样。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意思是,只要你明知自己带着艾滋,还去嫖娼,罪就已经成立了,跟有没有传上人没关系。
刑法第360条写得清清楚楚,明知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这类严重性病仍然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两高的司法解释还特别加了一条:明知感染艾滋仍然嫖娼,从重处罚。
细看之下,法院最终判了吕某1年有期徒刑、罚金2000元,已经是把自首、认罪认罚这些从轻情节都算进去了。
对照一下同期贵州长顺的案子,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艾滋还卖淫了50次,判了1年9个月。吕某5次嫖娼判1年,从次数上看量刑是合理的。他觉得自己“没传上人就不该坐牢”,法律告诉他的是:你把别人的命押在了运气上,光凭这一点,就该进去了。
同时,这件事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不在法庭里,在那些出租屋里。吕某找的两名女子,每笔交易才一百来块。在这种价位的交易里,安全措施到底有没有落实,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两名女子事后检查没被感染,算是命大。可换个角度想,吕某这三个月里只找了这两个人吗?他自己交代的就这些,没交代的呢?
说到底,治疗是对自己的命负责,守法是对别人的命负责。这两件事,缺了哪一件,都是拿别人的命在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