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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江,货车司机运了一车3吨的石榴,价值大概21,000元,运费500多元。然

福建连江,货车司机运了一车3吨的石榴,价值大概21,000元,运费500多元。然而,司机一个疏忽,在路上一个颠簸,石榴散落在车厢,他反而要给货主支付14,795元,他运的这一批货,不但没有挣运费,反而亏了几千元。

黄先生非常的无奈,他辛辛苦苦运了一趟货,不但拿不到运费,反而亏了几千元,他只能对自己苦笑道,就当是给自己的错误买单。

为何黄先生辛辛苦苦运了一车货到目的地,不但拿不到运费,反而还要亏钱呢?

这得从黄先生的一个疏忽说起。

当时黄先生是从平台上接的这个单子,他来到货主这里,货主就给他装货,当时货主把石榴放到筐子里去,一筐一筐的,然后放进了黄先生的货车上。

石榴一筐叠着一筐,一共放了三吨货,价值21,000元。

货主装好货之后,黄先生着急出发,他也没有问货主要不要固定货物,货主也没有主动固定货物,然后黄先生就出发了。

很快,黄先生就要为这个错误买单,这些水果如果没有用绷带捆绑好,固定好,水果是很容易抖落的。

在路上,黄先生可能是碰到了石头或者坑,他一个颠簸,就感到车厢后面的石榴滚落下来。

他赶紧将车停到路边,打开货车厢一看,果然发现石榴滚落下来,原本放在筐里叠得好好的石榴,已经东倒西歪的,筐里的石榴滚落出来,黄先生只好把石榴放进筐里,重新叠好,继续出发。

他本以为只要按时把石榴送到目的地,交给收货方,他的任务就完成了,就可以拿到运费了。

但是收货方发现里面的石榴摆放得乱七八糟的,就赶紧问黄先生,这些石榴是否有滚落下来。

黄先生看着石榴乱七八糟的,他也不敢否定,只好承认,在路上一个颠簸,石榴掉落下来了。

结果接收方就说了,“那你就不要送石榴来我档口,我档口是不收这个货的,你直接跟货主联系吧。”

货主却告诉他,“我把货装好放到你的车上,你要完好无损的送到目的地去。我们是送给批发市场的,你放得乱七八糟的,这种货肯定没人要的,人家拒收也是正常的。”

他还告诉王先生,黄先生没有拉绷带固定好,这就是司机的责任。

他还跟司机说,“石榴这个东西并不是你说它没有坏的,它就没有坏,它外表看起来没事,实际上是有内伤的。”

于是收货方这边不愿意收货,货主这边又要黄先生自己承担。

黄先生运石榴是要挣运费的,现在货主说这些果子是坏的,它就是坏的,黄先生不愿意承担责任,他想把货运回货主那里去。

但是货主也不愿意他把货运回来,还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黄先生辛辛苦苦跑了一趟,结果运费没拿到,还要赔偿,他心里是真的苦啊!

他无奈之下,只好找到调解员。

经过调解员了解,这三吨石榴价值21,000元,货主是以3.5元卖给接收方的。

经过协商,货主要求黄先生自己消化这一车石榴,他愿意以2.5元的价钱,把整车石榴全部包给刘先生。

刘先生眼看着调解员来都无法帮他要回运费,还是要承担这件事情的责任,他也只好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

他以2.5元每斤买下了这车石榴,他将这些石榴买下来之后,还要给货主支付14,795元,然后他就将这批石榴批发掉了,他亏了几千元。

辛辛苦苦跑一趟下来,黄先生没有挣一分钱运费,反而亏了几千元,黄先生心里真是苦呀!

但这是他的一个疏忽造成的,他只能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吃一惊长一智,以后他再也不能这么粗心大意了。

黄先生在运货之前,并没有和货主约定好,装货是货主的责任,他只需要把货运到目的地就可以了。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好,所以货主认为黄先生要把石榴完好无损地送到收货方,如果石榴有损害,那就是黄先生的责任。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黄先生没有履行运输前检查货物装载情况的义务,没有采取必要的固定措施,所以由于他的疏忽导致货物有所损伤,他需要承担这件事情的责任。

可以说黄先生和货主之间构成合同关系,黄先生是应当履行保护好货物的义务的。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他没有做好固定措施,导致石榴掉落,石榴有所损失,他应当承担这个违约责任。

至于赔偿多少,双方应该有约定,没有约定的,那就要按照实际的损失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由于石榴表面看不出来到底有多少损坏,所以货主也难以让黄先生赔偿,只能按照2.5元每斤,买下整车石榴,再卖掉,给回货主相应的货款。

那么你对黄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