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女子醉酒后背着老公偷偷和男子出去开房,两人相拥而睡并没有发生关系,一直睡到次日9点,女子醒后呕吐不止,她告诉男子喝太多酒了,男子又看到床单上的血迹,女子解释生理期没过。男子彻底醒后独自离开了,留女子一人在酒店,没想到,不久后,保洁员上门搞卫生,发现女子死在房间。酒店赶紧报警处理,事后,家属把男子和宾馆一起告上法庭,索赔62万元。法院判决亮了。
王某在2025年2月1日凌晨,来到这家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支付了189元房费。
李某跟着走进宾馆大厅,前台询问登记时,李某摆手摇头,表示自己不需要办理入住,随后跟着王某一起坐电梯进入8827号房间。
李某和王某相识多年,两人是情侣关系。当天夜里,二人一起饮酒之后住进客房,当晚没有发生亲密行为。
第二天早上九点左右,李某醒来,看见王某不停呕吐,王某自己说只是喝多了酒。李某看到床单上面留有血迹,王某解释是生理期还没有干净。
观察完情况之后,李某选择离开宾馆。
离开之后李某给王某多次发语音、打电话,但是始终没有人接听,消息也没有回复。
李某当时心里猜测,这件事或许被王某的丈夫发现,他心里有顾虑,就没有再回到宾馆房间查看王某的状况。
时间来到2月2日早上八点半,宾馆保洁员开始逐层打扫房间,敲8827房门,一直没人应答,保洁推门进去,看见房间里面有人,就直接关门退出来,没有多做查看。
等到下午一点,房间预定的入住时间到期,前台通知保洁上门确认,保洁再次敲门依旧无人回应,就用房卡打开房门,进门之后看到王某全身赤裸,小腿发紫,床单留有血迹,立刻通知客房经理。
经理赶到现场,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现场开展勘查工作,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出具死亡证明,认定王某属于猝死。
家属当时没有申请尸体解剖,同年3月,遗体送去殡仪馆火化。
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一同喝酒同行的李某,还有接待入住的宾馆都存在过错,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各类损失合计62万余元。
家属认为,李某和王某共同饮酒,明知王某醉酒身体不适,离开之后联系不上,却没有回到宾馆查看,没有尽到照看义务。
宾馆作为经营场所,保洁早上已经进房间发现有人,没有留意客人状态,也没有主动确认安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方都该为王某的离世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里,法院对全部证据逐一梳理。对于宾馆一方,宾馆按照规定办理入住登记,保洁发现异常之后,在发现客人失去联系时及时报警求助,宾馆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保洁前期没有深入查看房间的行为,和王某猝死这件事,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用承担赔偿。
再看李某,李某和王某共同饮酒入住,离开前看到王某呕吐,王某自述只是醉酒不适。
李某离开之后持续尝试联系王某,只是因为主观顾虑没有返回房间。
家属没有拿出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过错行为,并且这个过错和王某猝死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举证规则,家属需要承担举证不足带来的不利后果。
一审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求,家属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仔细复核全部卷宗证据,最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放到本案里,想要李某赔钱,家属就要拿出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直接造成女子死亡。
可家属拿不出足够证据,李某离开前女子只是说喝多呕吐,李某离开后也多次打电话发消息尝试联系,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宾馆按规定办理入住登记,保洁发现异常后及时报警求助,保洁第一次推门查看没深入检查,这个行为和女子猝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宾馆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宾馆也不用赔偿。
来源:红星新闻2026-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