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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奸情出人命,这话又应验了!”山东潍坊,一已婚女子与相好酒后一同入住宾馆。谁

“自古奸情出人命,这话又应验了!”山东潍坊,一已婚女子与相好酒后一同入住宾馆。谁料次日,女子竟被人发现赤裸身亡在床上,身下的床单浸满了血迹。事后,经法医鉴定,女子的死因是猝死,可女子家属认定这事全是同行男子和宾馆的责任,随即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20000余元。面对指控,同行男子连声喊冤,称自己当晚全程安分守己,一直踏踏实实睡觉,半分逾矩行为都没有。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女子王某已有家室,和男子李某相识多年,因为她总觉得和丈夫的日子过得太乏味,而李某出手阔绰,嘴又甜。就这么一来二去,两人就这么突破底线,发展成为了暗地里的情侣关系。

他们经常线下见面约会喝酒,酒后也会开宾馆在一起互诉衷肠,期间发生亲密关系。

2025年1月31日晚上,两人又约到一起喝酒。待到次日凌晨2点32分,王某醉醺醺到当地一家宾馆前台开房,李某紧随其后,两人一起进入了房间。

据李某事后表示,当晚两人什么也没做,王某一直在吐。天亮后,王某还在吐,说酒喝多了。床单上有一摊血,王某解释,月经没干净。

大概到了上午9点左右,李某出了房间。之后他打了好几次语音,王某没接,消息也不回。李某心里直犯嘀咕:八成是被她丈夫发现了,就没再往宾馆跑。

2月2日8时30分,保洁阿姨打扫卫生时,敲门没人应,推门看见屋里有人,便没多想,又关上门走了。

到了下午13时许,前台通知入住时间到了,保洁再敲门,还是没人应,拿楼层卡开门进去,当场吓傻了,只见王某全身赤裸地躺在床上,小腿发紫,床单满是血迹。

后来,宾馆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经勘探,认定王某符合猝死身亡。再后来,王某在未做尸检的情况下,被其家属进行了火化。

王某家属认为,好好的人就这么没了,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转头就把宾馆和李某一起告上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620000余元。

他们的理由很明确:宾馆收了钱,就该保证客人安全。保洁看见屋里有人却不进去确认,这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赔!而李某,明知王某喝成那样还跟她开房,第二天拍拍屁股就走,人没了都不来看一眼,这不是见死不救吗?

在看完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不得不说这事挺荒唐的。王某作为一个有家有室的成年人,因为出轨白白葬送了性命,实在是窝囊,根本让人同情不了一点。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作为情夫的李某和宾馆一方需要对王某的死负责吗?

1、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宾馆要赔钱,前提是他们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而显然,王某是因自身疾病猝死的,和宾馆没有任何关系。

宾馆当然没必要去为王某的死买单。

2、对于李某而言,虽然他和王某是情侣,但情侣关系不是夫妻关系,法律上并不当然产生法定救助义务。

本案中,王某自己登记入住,李某次日见她还说“喝多了”“月经没净”,离开后还多次语音联系,表面在李某离开时,王某并没有什么异常。

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当时已生命垂危,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阻止救治或放任不管,李某也不是医生,不能强人所难地要求他能预知后面所发生的危险。

所以,对于李某而言,他只要尽到一般人合理注意义务即可。

李某同样没有责任。

况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当承担败诉风险。

王某家属没申请尸检,未确定其详细的死因,又拿不出宾馆、李某有过错的证据,光靠猜、靠蒙,院方当然没法法支持。

最终,法院也是驳回了王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在现实中,像这种人死在哪儿,哪儿就得赔,闹一闹总能要点钱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但可别以为死者为大,法律就一定向着家属。实际上,法律讲的是证据,没有真凭实据,闹得再凶也没用,反而要遭到反噬。

当然,此事同样也再次诠释了什么叫做“自古奸情出人命!”

要知道,婚姻在于忠诚,一旦偏离了这条主线,什么家庭矛盾、夫妻矛盾、甚至同情夫/情妇矛盾等,都会一股脑儿的冒出来,让你“剪不断,理还乱”。到头来,不仅生活、事业遭到影响,更甚至危及生命,悔之晚矣。

有人说,“家花不如野花香。”可你也不想想,野花岂是你能掌控得住的?它开在墙外,根在别人家。你给钱,它陪你笑;你断供,它翻脸比翻书快。你以为偷的是香,实际上埋的是雷,最后炸得是自己。

所以,人啊,还是安分守己的好!

你又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