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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已婚女子和男子喝酒之后,入住宾馆,一大早,男子离开宾馆,保洁人员打扫卫

山东潍坊,已婚女子和男子喝酒之后,入住宾馆,一大早,男子离开宾馆,保洁人员打扫卫生,发现女子全身赤裸,床单上有血,小腿也发紫了,就赶紧报了警。事后男子表示,他和女子当天晚上并没有行事,床上有血迹是因为女子生理期来了,他离开宾馆之后,没有再回宾馆查看,是害怕被女子丈夫发现。事情发生之后,家属起诉男子要求索赔62万余元。

其实当天晚上,女子和男子入住宾馆时,情况就不对劲。前台工作人员问男子,男子又是摆手,又是摇头的,说不办理入住手续。

同时女子也是又摆手又摇头,好像要入住又不想入住一样,最后两人还是入住了,住的还是挺好的房间,房费都花了189元。

至于两人入住宾馆之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只有男子才清楚,因为女子入住宾馆之后,过了一个晚上就已经离世了。

并且女子离世还不是男子发现的,而是保洁员发现的。

当时保洁员要打扫卫生,就敲了他们的房门,一直没有人回应,保洁员就以为里面没人了,就推开门进去。

可是他看到还有人在床上睡着,就关了门离开。

后来到了他们入住的时间到了,保洁员又接到前台工作人员的通知,要求他进去打扫卫生。

保洁员这才刷卡进入房间,结果眼前的一幕吓得保洁员浑身发抖。

只见女子躺在床上,没有穿衣服,怎么呼唤都不醒,并且床上有血迹。小腿已经发紫了。

保洁员马上意识到这情况不对劲,就赶紧让经理报警,这一报警,男子和女子的关系,这才被揭露。

原来女子已经结婚了,但是她和男子却保持着情侣关系。

他们的地下情已经维持三四年了,早已发生过情侣之间该发生的事情。

当天凌晨,两人喝了酒之后,谁也不方便回家,所以才入住宾馆。

但是男子说,这一次他和女子并没有行事,因为他看到床单上有血迹,女子告诉她,她生理期还没有完,所以两人并没有行事。

男子还说他醒来的时候,发现女子还在呕吐,他知道女子喝多了,他就提前离开。

他离开之后也一直打语音联系女子,但是女子都没有接听,他以为他们的事情被女子的丈夫发现了,所以也没有回宾馆查看,这才发生了意外。

女子丈夫得知妻子离世,他和家属并没有申请尸检,就把女子运到殡仪馆火化了。

但事情发生之后,女子的家人认为女子的离世和男子有很大的关系,他们是情侣关系,两人喝了酒还一起入住房间,男子却没有照顾好女子,才导致女子离世的,所以他们认为男子有很大的责任,他们要求男子赔偿62万余元。

但是据男子所说的,他们只是喝了酒,入住宾馆之后,并没有行事,所以女子的离世和男子没有多大的关系。

其实女子已经离世,到底他们当天晚上有没有发生事情,谁也不知道,只能听男子的一面之词。

如果男子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女子的离世与她喝多了酒,发生了意外有关,和男子确实没有多大的关系,只是因男子没有照顾好女子,导致女子发生意外,家属只能从这个方面要求男子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情,女子的丈夫应该是很难接受的,妻子和别的男子有了情侣关系,妻子离世之后,他才发现妻子的背叛。

发生这样的事情,他除了对妻子有怨恨,他肯定是要男子赔偿的,要不然他咽不下这口气。

发生这样的事情,由于女子是在房间里离世的,房间是私密的地方,酒店无权干涉,所以酒店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有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女子离世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和女子入住宾馆之后,男子已经照顾了女子一晚上,并没有和女子行事。

从这个方面,说明男子已经对王某没有放任不管,他是早上的时候才离开的。

他后面也打电话联系女子,是因为害怕女子丈夫发现,才没有回宾馆查看,因此男子在女子发生意外这件事情来看,并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男子没有过错,那么男子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