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男子花了356元,订了酒店的一张大床房,住了4晚,结果浑身发痒,并且躺在床上闻到一股又臭又怪的味道。可是,能看见的地方都是干净的,厕所也是香薰精油味,他猜想是床底传出来的味道。他就打开床底,他一看,吓了一大跳,里面居然有很多用过的,没用过的避孕套,还有其他垃圾。男子挠得脚上血痂都出来了,酒店却让他去看病,要证明这是他们的床单引起的,才可以找他们。
朱先生在这家酒店住的大床房,不算便宜,也不算贵,4天晚上花费356元,他一个人住着一张大床,也是舒舒服服的。
当时他打开大床房的房门,看见里面打扫得干干净净的,一尘不染,所有的物品摆放得整整齐齐的,他走进厕所一看,地面也是光亮得可以照出人影,还有一股淡淡的香薰精油味,空气很清新。
看到这样的房间,他非常的满意。
可是当天晚上,他躺在柔软的大床上,却闻到一股又臭又怪的味道,他说不出这种味道,到底像什么,只感觉像浮灰,又像霉烂的味道。
他真的觉得很奇怪,明明看得见的地方都是干干净净的,厕所传出来的味道也是淡香淡香的,为何躺在床上就闻到这股味道。
这股味道让他越闻越难受,他躺在床上,随之也感觉自己浑身发痒,特别是他的腿,他挠着挠着都挠出血痂来了。
他确定这股浮尘加霉烂的味道,一定是从看不见的地方传出来的,那里面肯定有东西。
看不见的地方,也就只有柜子底下和床底。他猜想,那浮灰和霉烂的味道,应该是床底上传出来的。
于是他就掀开床底查看,结果这一看,吓了他一大跳,床底下果然大有奥秘。
其中令他特别不忍目睹的,就是那些使用过的避孕套或没用过的避孕套,掉了很多在床底下。
除了这些,还有拖鞋、身份证、遥控器等垃圾,并且床底下铺了厚厚一层灰土。
这床底到底有多久没有打扫过呀,居然这么脏。
刘先生觉得他身体发痒的原因,应该就是这些垃圾导致的。
因为这些垃圾那么久没有打扫,那些使用过的避孕套,难免会滋生细菌,导致他身体发痒。
他敢确定,他的身体发痒就是这些垃圾引起的,他去找酒店讨个说法。
酒店并没有解释,而是让他去看病,但同时交代他,如果要证明他身体发痒是由于他们的床单引起的,再去找他们。
当时刘先生听到酒店的话,心里就很不舒服,意思就是,如果不是床单引起发痒,他们就不赔。
但他的发痒,如果确实是由于床底下的垃圾没有清扫引起的,这又作何解释?难道不是由于床单引起的,就不赔偿?
对于这样的说法,刘先生当然不服,后来酒店表示,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退钱。
后来,酒店给刘先生退还了356元房费,他们也松口了,表示刘先生可以去医院检查,然后拿着检查报告去,再找他们的店长处理这件事情。
话虽如此,也应该这样处理,但是对于床底为何会有这么多的垃圾,刘先生内心也有很多的疑问。
一般酒店房间,都是打扫干净之后才让顾客入住的,他们只是打扫表面的环境,这很不负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工作人员也说不清楚,因为都是阿姨打扫卫生的,他们说可能是退房的时候,阿姨会忘记打扫床底。
但这也说不过去,床底下那大量的灰尘,这已经证明床底很久没有打扫了。
刘先生花了几百元住垃圾床,还搞得自己浑身发痒,他当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一个酒店,客人走了就换个床单,连床底都不打扫,这样的酒店真的对顾客很不负责任。
刘先生入住酒店,与酒店就构成了合同关系,酒店没有提供干净的房间,就是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酒店存在违约行为,那么酒店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在刘先生的身体发痒是由于房间的垃圾引起的,酒店没有打扫干净床底,就是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酒店的过错,导致刘先生身体发痒,刘先生当然可以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刘先生入住酒店,其实就是消费行为,他入住酒店就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因此发生这样的事情,刘先生可以要求酒店退还房费以及赔偿相应的费用。
那么你对刘先生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