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男子先后与两名女子发生5次关系,共支付530元。两名女子被抓后供出男子,警方调查发现,该男子患有艾滋病。最终,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有坦白情节,也一直积极服药,为何仍被判刑?
当事人李某早在2019年就已经被疾控中心确诊感染艾滋病,拿到诊断之后,医生反复叮嘱他,一定要坚持吃药,同时管好自己的行为,千万不要把其他人置于被感染的风险当中。
刚确诊那段日子,他心里确实惶恐不安,也老老实实按时吃上抗病毒的药物,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定期复查之后病毒指标控制得很不错,慢慢的,内心的戒备就一点点松懈下来了。
从2025年5月一直到8月,短短三个月时间,李某先后找了两名女子做违反行为,同一个女子交易三次,每次110元,合计330元;之后又找第二名女子两次,每次100元,合计200元。
五次全部算下来,全部嫖资仅仅只有530元,谁都没有想到,区区五百多块钱的交易,最后把他送进了刑事法庭。
整件事情的曝光也颇有戏剧性,并不是李某本人东窗事发,而是这两名女子后续因为别的案件被警方抓获。
在接受讯问的时候,警方梳理她们的交往人员线索,两名女子先后说出了李某,顺着这条线索深挖,警方调取就医记录之后,才赫然发现李某早就已经明确知晓自己的HIV感染状态。
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李某一脸委屈,不停为自己辩解。在他的想法里面,自己一直坚持服药,复查结果很好,每一次发生关系的时候,他也都做了防护措施,主观上面他压根就没有想去传染谁。
到案之后,警方电话通知他,他就主动过来,属于自首坦白,于是他内心生出疑问:我既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酿成实际的感染后果,为什么还要判我一年有期徒刑,还要交2000元罚金?
李某最大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医疗效果跟法律责任这两件事,很多普通网友也掉进和他一模一样的认知误区。
现在医学界确实有U=U的说法,也就是持续服药之后病毒载量检测不到,性行为传播风险可以降到极低,但是极低风险绝不等于零风险。
病毒有可能因为漏服药物、身体状态波动出现反弹,安全套同样也存在破损、滑脱的意外可能。
药物能够降低风险,但它不是一张可以肆意行事的通行证,就算医学上风险再低,当一个已经确诊艾滋的人,主动去参与,就等于把陌生人的生命健康押在了运气上面。
这里有很多人容易忽略的知识点。首先,传播性病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意思就是这个罪名的成立,并不看最后有没有人真的被传染上病毒。
只要当事人明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这类严重性病,依旧实施嫖娼或者卖淫行为,犯罪就已经成立了。
两高的司法解释写的明明白白,明知感染艾滋病仍然嫖娼,直接要在本罪基础之上从重处罚。
李某的委屈,本质是认知上面出现巨大错位,他以为只要做好防护、坚持吃药,就可以抹平所有的风险,却忽视了自己的行为,已经把另外两个人推向不可预知的险境。
治疗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守法才是对别人的生命负责。生理需求永远不能凌驾于他人的健康权之上。
这起案子其实也是一堂值得所有人看一看的普法课,不要拿侥幸去赌命运,很多人总觉得“意外不会发生在我身上”,可法律防范的恰恰就是那一丝万一。
不知道大家看完这桩案子之后怎么想?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如果觉得文章有启发,也欢迎点赞。
信源:
1. 澎湃新闻《男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多次嫖娼,未造成他人感染,法院: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 现代快报《男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多次嫖娼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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