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儿子结婚,父亲高兴,一把转了20万给儿子买车,不料,儿子结婚之后,娶了媳妇忘了爹,父子关系破裂,父亲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说20万是借给儿子的,要儿子还钱,儿子急了,说钱是父亲赠与自己的,不应该还钱,法院判了。
事情真正需要弄清的,不是父子后来吵得有多凶,而是2021年9月那次转账发生时,双方到底说过什么。常德人老覃通过银行给儿子小覃转了20万元,小覃随后买了一辆车。
几个月后,小覃与女友办理结婚登记。几年过去,父子关系恶化,老覃起诉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坚持这20万元只是借款。小覃则认为,父亲是在结婚前帮自己置办车辆,钱已经属于赠与。
这种家庭大额给付,法院并不会只看亲属关系。2021年,北京还有一件情况更复杂的母女赠房纠纷。
张某名下有一套房屋,2月与女儿秦某签下《承诺书》,张某愿意把房子无偿给秦某,但明确保留终身居住权,同时要求秦某承担赡养和善待义务。3月,房屋正式过户。可到5月,秦某便与朱某签订买卖合同准备出售。张某于是要求撤销赠与。
这个案子后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2023 年 3 月 29 日,法院作出提级管辖裁定。后续审理阶段,法院没有只盯着后来办理过户使用的制式赠与合同,而是把此前的《承诺书》一并审查。
秦某接受房屋后不久便出售,已经影响张某约定的居住权益,法院最终支持张某撤销赠与。这里的关键并非母女关系变差,而是赠与从一开始就附有明确义务。民法典允许在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等法定情形下撤销赠与。
再看另一种父母出资。2019年12月,许某某父母全款购买一套房屋。2020年5月,许某某与范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把房屋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
到2024年,范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房,双方认可房屋市值约30万元。法院考虑房屋资金全部来自许某某父母、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没有婚生子女等事实,判房屋归许某某,由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月15日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同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也要求处理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时结合出资来源、共同生活、子女情况和家庭贡献等因素判断。
还有一种钱,看着像赠与,却可能因为结婚目的而改变性质。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恋爱,赵某提亲时给了6.6万元礼金。
2021年2月,两人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表示买车后再办理结婚登记,赵某因此又支付15万元购车款。
一个月后双方发生争吵,结婚登记一直没有办成。法院根据聊天记录认定,15万元并非普通恋爱赠与,而是与缔结婚姻直接相关的给付,具有彩礼性质。
扣除共同消费并结合实际情况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9日公布了这一案例。
几组案件放在一起,老覃那20万元的问题就清楚了。石门县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不是老覃后来有多生气,而是转账前有没有形成借款合意。
老覃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借贷约定的证据,而转账、购车、随后登记结婚的时间又能够相互印证。法院因此没有把20万元认定为借款,并驳回老覃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样是父母或恋人掏出一笔大钱,结果为什么不同,核心就在给钱时的真实目的和留下的证据。借款要能证明双方同意以后归还,附义务赠与要把条件说清,婚恋中的大额购车款还要看是否与结婚直接挂钩。亲人之间当然可以讲感情,但走到法庭上,法官最终只能依据证据还原当时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