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九旬老人下公交车后,她在站台原地站了几秒,不料,司机突然关上车门,不小心将老人刮倒,老人摔成十级伤残,家属起诉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16.6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老人下车没及时走开,自身有过错要担一半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公交方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判公交公司全责!
90多岁的高龄老人陈老太,年纪大了,腿脚迟缓、反应变慢。
当天,老人正常乘坐公交车,到站后慢慢走下车,双脚稳稳站在站台地面上。
老人没有乱跑、没有折返、没有挡车门。只是因为年纪大,下车后习惯性原地停顿几秒,缓一缓力气、确认一下路况。
谁也没想到,就是这短短几秒钟,意外突然发生。
公交车司机没有仔细观察周边情况,也没有留意陈大爷的状态,直接操作关闭车门。
正在闭合的车门,瞬间刮碰到站台上的老人。老人重心不稳,重重摔倒在地。
这一摔,直接造成严重伤害。
经过医院治疗和专业司法鉴定,老人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好好的高龄老人,平白无故遭受身体重创,落下终身后遗症,家人又心疼又气愤。
为了维权,家属代为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起诉,总共索赔各项损失16.6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解:老人已经完全下车,没有第一时间快速走开,停在车门附近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半责任。
老人家属表示:难道老人下车后,连站几秒缓冲的权利都没有?
《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全程安全送达、安全离车。
公交运输的安全义务,包含上下车全过程。司机关门、发车前,必须确认周边绝对安全,才算完成安全义务。
高龄老人下车停顿缓冲,属于正常合理行为,不属于违规行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是直接安全责任人。
尤其是面对老人、小孩、残疾人这类弱势群体,需要履行更高等级的观察义务。
司机没有观察、没有等待、直接关门操作,属于明显未尽安全职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老人下车后的短暂停留,符合常理、符合高龄人群生理特点,不存在任何过失。
事故完全源于司机操作疏忽、安全意识缺失。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全责,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老人所有损失。
老人年纪大,动作慢、需要缓冲,是所有人都能理解的常识。
不能用年轻人的行动速度,去苛刻要求一位九旬老人。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