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彩礼骗30万法院只追回20万
看了一圈,从话题词到讨论,方向都错了。
先说标题,“骗30万”,人法院可没认定为骗。再说很多帖子的讨论,把重点放在了“自愿赠与”上,认为备注写了“自愿赠与”的部分,法院不支持返还。
但是,看宣传文案,并不是这样。
法院文章里里明确说了:
备注仅为转账时的形式表述,若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即使注明"自愿赠与",仍可能因隐含婚约条件被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转账金额合理性、备注信息、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实际用途进行综合判断,不会仅根据备注直接认定为无偿赠与。
"自愿赠与"四个字并非万能挡箭牌。如果转账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且与婚嫁事项相关,法院仍会参考双方的真实意思作认定。备注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但不能单独决定款项性质。
也就是说,即使备注“自愿赠与”,但综合当时情况,也可能认定为是彩礼。
那本案核心在哪里呢?就是这俩字:酌情。
做司法实务的多少能体会,酌情这俩字,在实务中的威力有多大。
律师说法以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