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两男子组织多人卖 Y后被警察抓获,后一审法院认为应当从重处罚,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7年。然而二人上诉时,主动检举揭发了一名公职人员,称对方是他们的保护伞,希望能以此立功,减轻处罚。可二审法院却未采纳他们的举报。
高某嘴里那句“检举揭发”,翻译过来就是“我供出了我的同伙”。
他和翁某合伙在三亚组织卖淫,高某负责招揽卖淫人员、安排入住,翁某负责招揽人员、打点疏通关系。所谓“打点疏通关系”,打点的就是那个被高某称为“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这笔钱怎么送的、送给了谁、送了多少,全是高某和翁某商量着办的,是组织卖淫犯罪里不可分割的一环。
法律上判断构不构成立功,看的不是你说了什么,是你说的事跟你自己有没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写得明明白白: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才算立功。高某检举的那个“保护伞”,是他和翁某在组织卖淫过程中主动去“打点”的。这属于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不是揭发别人的犯罪行为。
二审法院的裁定书把话挑得很直。
高某到案后的供述,该内容属于对本人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立功。一码归一码。你交代自己是怎么组织的、赚了多少钱、打点了谁,这叫坦白。坦白可以从轻,但坦白不等于立功。高某在一审时已经因为坦白和认罪认罚获得了从轻处理,现在想拿同一件事再换一次“立功”的减刑,法院不认。
还有一个细节,让高某的“立功”表演更加难堪。
法院查明,高某到案时存在反抗、咬伤抓捕民警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一个被抓时咬警察的人,上诉时突然想起来要“检举揭发”,这转变本身就很功利。立功制度的本意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不是给到了法庭上才临时抱佛脚的人发减刑券。
高某想用“保护伞”这三个字给自己贴一层“反腐斗士”的标签。
可法院看到的画面是:这个“保护伞”是他和翁某花钱养着的,是他组织卖淫活动得以持续运转的保障。他把这根链条供出来,是在拆自己犯罪网络的一部分,不是在拆别人的网。供出自己花钱买通的人,不叫立功,叫交代赃款去向。
信息来源: 综合自红星新闻2026年9月17日报道《两人组织卖淫落网后均获刑7年 一人称揭发公职人员犯罪线索 二审:相关供述不构成立功》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