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与孩子及亲友共七人到燕子山风景区游玩。漂流途中,女子乘坐的漂流船经过山洞时被卡住,就在这时,后方漂流船随后撞上,女子被压船下溺水,黑暗环境中昏迷过去,最终是同行亲友将她救起,而非景区工作人员。送医后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溺水、肺炎”。事后,女子认为法景区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救援,起诉法院索赔1.8万,法院这样判!
这件事发生在2025年8月3日。
正值盛夏,天气炎热,赵某趁着闲暇时间,带着孩子和一众亲友,一共七人结伴前往河南灵宝燕子山景区游玩。
一行人规划好了游玩行程,特意选择了景区热门的峡谷漂流项目,想着沉浸式体验山水风光,享受夏日清凉,全程放松休闲。
出发前,所有人都没有预料到,一场突发的危险正在悄然靠近。
当天下午,赵某和亲友依次坐上景区配备的漂流船,顺着水流缓缓向前漂流。
全程前期水流平缓,游玩体验顺畅,大家的状态都十分放松。
随着漂流航道推进,船只进入一处山洞水域。
山洞内部光线昏暗,视线受阻,水流速度也悄然变快,和外部开阔水域的环境截然不同。
就在船只驶入山洞中段时,意外突然发生。
赵某一行人乘坐的漂流船,卡在了山洞的水域死角位置,船体无法前进也无法后退,彻底停滞在水面上。
正常情况下,景区漂流的关键点位都会安排值守工作人员,一旦出现船只卡滞、拥堵的情况,会第一时间上前疏导、解救,避免危险发生。
可谁也没想到,事发时,山洞周边没有任何景区工作人员值守巡查。
船只卡滞之后,没有任何人及时发现、上前处置,只能任由船只停留在危险水域。
更危险的是,后方的漂流船持续顺着水流冲下来,完全没有前方船只卡顿的预警提示。
短短数秒后,后方驶来的漂流船径直撞上了赵某一行人被卡住的船只。
猛烈的撞击力让船体剧烈晃动,身处船上的赵某瞬间失去平衡。
巨大的冲击力直接将赵某挤压在两艘船与水面之间,她来不及做出任何自救动作,头部和身体被压入水中,无法抬头换气。
山洞内光线昏暗,水流持续涌动,赵某在水下被困许久,长时间缺氧溺水后,直接陷入昏迷状态,整个人失去了意识。
同行的亲友目睹全程,瞬间陷入慌乱,立刻合力开展自救。
众人奋力推开卡顿的船只,疏通堵塞的航道,让漂流船重新恢复滑行状态。
万幸的是,船只脱困后顺水漂流,赵某被随行亲友及时救上岸。
上岸后的赵某依旧昏迷不醒,状态十分危急。
亲友不敢耽搁,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等待专业人员到场处置、取证。
随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全面检查和救治。
经过医生诊断,赵某因本次溺水意外,确诊为急性应激反应、溺水、肺炎,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不小的损伤。
住院治疗、休养康复的这段时间,赵某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用,同时因为身体受损,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产生了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
岂料事故发生后,涉事景区始终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双方就事故责任、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景区始终未主动承担责任,也未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付,无奈之下,赵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赵某将燕子山景区所属运营公司,以及景区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余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分歧极大。
赵某一方当庭陈述,本次意外完全是景区安全管理疏漏导致。
山洞漂流区域属于高危点位,光线差、水流急,极易出现船只卡顿、追尾碰撞事故,景区理应安排专人值守疏导。
事发时现场无工作人员巡查、无安全预警、无及时救援,正是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溺水昏迷、身体受损,景区必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可因为双方诉求和态度差距悬殊,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能达成调解结果,案件最终进入宣判环节。
可谁能想到,法院最终的审理判定,和赵某1.8万元的索赔诉求相差甚远。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过详细审理、核查案件证据、梳理事故完整经过后,明确了案件核心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燕子山景区作为漂流项目的运营方,对游玩游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漂流山洞属于景区重点危险区域,运营方应当配备专人巡查、疏导船只、排查安全隐患。
本次事故中,景区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船只卡滞问题,没有提前预警后方船只,更未第一时间开展救援,未尽到基础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法院精准核算,赵某因本次意外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总计为5449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涉事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赵某各项损失5449元,景区无需额外承担赔付责任。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