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查严惩!”河南,女子在国贸360负一层超市花16.8元买了一盒糖葫芦,次日吃出竹签处一块发黑的霉菌,腹泻四天,吃药才止住。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向超市索赔1000元,可超市先退16.8元,再提100元、200元赔偿,调解时又改口赔300元体验券,均被拒绝。超市客服称“不是真正的发霉,可能就是串制时清洗没到位”,并称门店和监管部门均无法取得商品实物。目前,女子已将吃剩糖葫芦冷冻保存,保留了小票和录音。9月18日调解失败,她向法院申请立案。
事件发生在河南,当事人是市民张女士。
日常逛街时,她十分喜爱街边常见的冰糖葫芦,2026年9月13日,她在当地花园路国贸360的一家超市内,选购了几串成品糖葫芦。
此次购买的糖葫芦款式多样,包含经典山楂口味,以及草莓、蓝莓混搭的新款糖葫芦,整体品相看着干净鲜亮,看不出任何变质痕迹。
整套糖葫芦的购买总价为16.8元,价格亲民,张女士没有多想,当即付款带走。
当晚回到家中,张女士先食用了一串山楂糖葫芦,全程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口感和味道都正常,没有发霉、异味等问题。
因为一次性买的数量较多,她没有全部吃完,便将剩余的几串糖葫芦妥善放进冰箱冷藏保存,打算次日再继续食用。
9月14日白天,张女士取出冰箱内的草莓、蓝莓糖葫芦食用,刚吃完表面的草莓果肉,就发现了触目惊心的问题。
糖葫芦串着蓝莓的竹签衔接位置,附着着明显的黑色霉斑,霉菌斑块清晰可见,属于已经变质发霉的状态。
看到发霉的食品,张女士瞬间心生不适,立刻停止了食用,可此时她已经摄入了部分果肉,隐患已然埋下。
不料,吃完发霉糖葫芦的当天,张女士的身体就出现了严重不适,开始频繁腹泻。
起初她以为只是普通肠胃不适,自行服用了整肠丸缓解症状,可情况并没有好转。
后续几天,腹泻症状断断续续反复发作,前后整整持续了四天。
直至服用蒙脱石散后,她的肠胃不适才彻底止住。
连续四天的腹泻,让张女士身心俱疲,不仅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身体也承受了不小的损耗。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女士查阅了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明确了解到食品变质发霉属于严重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不合格食品可享受退一赔十赔偿,赔付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付。
结合自己16.8元的消费金额,十倍赔偿金额为168元,未达到千元标准,因此张女士依法提出1016.8元的赔偿诉求,其中包含原路退还的16.8元购物款,以及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随后,张女士主动联系涉事超市,清晰说明自己食用发霉糖葫芦、持续腹泻四天的遭遇,同时出示了留存的发霉糖葫芦实物、消费凭证。
她明确提出自己的赔偿诉求,希望超市正视食品安全问题,依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谁也没想到,超市方面全程态度强硬,直接拒绝了张女士的千元索赔诉求。
超市给出的拒绝理由十分笼统,并未正面回应食品发霉、消费者身体受损的核心问题,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仅仅以店内食品均为合规进货、日常严格把控品质为由,否认自身存在食品安全责任,不愿进行赔付。
面对超市拒不担责、拒绝赔偿的态度,张女士倍感无奈,也十分气愤。
她认为自己的维权诉求合理合法,自身身体受损是事实,食品发霉问题清晰可查,超市拒不认错赔付的行为,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为了讨回公道,彻底解决此次消费纠纷,张女士正式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求助,申请工作人员介入调解此次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求助后,第一时间介入事件,分别与张女士、涉事超市进行沟通核实,梳理完整事件经过,核验相关证据。
然而经过多轮沟通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超市依旧坚持原有态度,不肯接受千元赔付方案。
调解彻底陷入僵局,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眼看着调解无果,自身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得到保障,张女士没有选择妥协。
目前,张女士已经整理好所有证据材料,正式向相关部门提交立案申请,准备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场食品维权纠纷也进入了全新的处理阶段。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信息来源:大河报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