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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两个男子领着女子带给朋友看,回头感觉还不错,俩人前往宾馆里过夜。事后,所谓

三亚,两个男子领着女子带给朋友看,回头感觉还不错,俩人前往宾馆里过夜。事后,所谓的朋友就支付了钱,两个男子也顺利获得了好处。而男子手里,组织了9个长相不错的女子,在招募到男性朋友之后,就安排女子去服务,就这样,两名男子合计获利17000元。案发之后,男子表示他要揭发,有人专门利用职权保护他们,妄想立功。执法者表示:你这就是如实供述罪行,不能减轻刑罚。

(深圳新闻网,9月18日报道。)

一男子名叫高某,伙同他的一位朋友翁某,来到三亚这边,想要做点大事。

可所谓的“事业”还没怎么起步呢,一个月后,也就出事了。所以说,还是要做点正规的职业比较好啊。

我们一起来关注下,高某跟翁某,都是做的哪方面的职业。

高某跟翁某都没有职业,属于无业游民,二人想出一个发财之路:自己租个房,或者就是跟女子合作。

跟女子合作,高某,翁某负责招募有需求的男士,回头合作了之后,约定了根据比例来分配好处。

一拍即合之后,也就开始展开行动。

高某跟翁某先是发展一下底下女士们的人数,短短几天之内,就拥有了9名合作的女士。

随后,就是紧锣密鼓的开始招募男子。

高某跟翁某主要的获客途径,网络发文、在一些网站上发布帖子、或者就是发小名片、在社交平台发布、或者就是身边的男性朋友是否有需要,等等。

还没想到,真的是有男性朋友关注这件事的,确定了合意之后,就在高某跟翁某的安排下,与女士们见了面。

约好了其中的一位女士之后,或者就是直接在出租屋内,如果对环境要求高的,那就会带去宾馆里。

回头完事之后,男士会把钱款结给女子,之后女子就会再跟翁某、高某两个人分配。

如此一来,就是形成了一次行为的闭环。

而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这可不是法律所能容忍的。

也就在操作期间,高某还接触到相关的内部人员,说可以成为他的保护力量,如果说有临检活动,可以通知到高某,这样可以提前就躲起来。

对于这样的插曲,高某是谨记在心的,说不定以后能用得到。

从事这样违法的行为以来,大概1个月的时间,高某跟翁某合计赚取了17000元的收入。

其中高某获利10000元,翁某获利7000元,案发之后,两个人都被办案人员给抓捕归案。

一审之后,高某跟翁某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7年,但是二人都不服气,提出了上诉。

高某指出,他愿意揭发立功,存在相关人员充当了保护的力量,他想要凭借这个线索立功,减轻处罚力度。

但是二审之后认定,高某的言论显示,他这个就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不能构成立功。

最后的判定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法律上,对于立功的说法,主要是如下界定的:

《刑法》第 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侦破案件,这个构成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要对立功进行定义,本质就是,揭发跟本人犯罪没有关系的其他的独立的犯罪,超出本人供述的义务之外的,这个属于额外的贡献。

但是男子陈述的事情,也在自己的案件链条里,并非是其他独立的犯罪,所以法律判定,你就是在陈述罪行,并不构成立功,也就无法从轻处罚。

所以说,案件中的男子,其行为只能构成坦白。

对于坦白的法律定义如下:

《刑法》第 67 条第 3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备前面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在案件调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之后发生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坦白,属于履行法律的义务,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审判。当然,也包含他人在案件中犯罪行为,关联到其他人的行为,如实交代也是法定的义务。

组织男女的违法行为构成组织犯罪,依法要面临刑事判刑,这个无可厚非。当然,案件中接受调查,坦白事实,揭发其他案件,这些都是可以获得减刑的。

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