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不?广东中山,46岁男子跟24岁会所女子恋爱,多次给女子转账,还给女子送了多件黄金首饰。男子多次提出去开房,均被拒绝。后女子提出分手,男子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被拒绝后,男子和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退还10万余元,以及黄金首饰,法院判决亮了。
46岁的王某总爱去会所放松,2022年,他在会所认识了24岁的小罗,小罗年轻漂亮,王某对她动了心,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可王某是有妻子的,他和妻子金某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也没什么大问题,可遇到小罗后,王某彻底没了理智。
他主动追求小罗,为了讨得小罗开心,转账一点都不手软,什么520、999、888这类特殊含义的钱款说转就转。
功夫不负有心人,后来小罗还真的答应了他的追求,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
说起来也有意思,两人恋爱,一直都是王某主动,他经常给小罗转账,还给小罗买了几件黄金首饰,可两人谈了一年多,却从来没有住到一起过。
王某好几次提出去开房,小罗都没答应,两人最多就是牵牵手,抱一抱,一直没突破那一层亲密关系。
后来小罗提出分手,王某心有不甘,他要求小罗退还10余万转账和26000多元的黄金首饰。
小罗却认为自己和王某在一起1年多,这些东西是罗某出于恋爱,自愿赠与给她的,她不用还。
双方没谈拢,王某纠结许久,鼓起勇气跟妻子坦白,说了他和小罗之间发生的事情。
金某气归气,但是她是站在丈夫这一边的,她认为就应该找小罗拿回这些钱和饰品。
王某和金某一纸诉状,将小罗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罗返还1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退还黄金饰品。
小罗从未想过王某会这样翻脸不认人,但是她却称是王某主动追求的她,还骗她说是单身,王某转给她的钱,用于两人同居生活,以及一起吃喝玩乐的开销了,她不用退还。
她反过来还要告王某隐瞒已婚身份,欺骗自己1年7个月的感情,要他赔精神损失。
法院核实小罗从一开始就知道王某已婚的事实,可两人还是发展成了婚外恋人关系,但是两人并不存在同居事实,小罗主张的钱款用于同居生活的共同开销站不住脚。
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婚外情人,这种行为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金某可主张小罗返还。
但是王某作为过错方,无权主张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扣减掉一些特殊属性的款项后,小罗向金某返还6万元,并退还黄金饰品,如无法返还实物,则需要返还折价补偿款26000余元。
在我看来,王某和小罗从一开始就错的离谱,不说两人的年龄差距,单就王某已婚这一点,小罗就就应该跟他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越界。
可她明知王某有家庭,还跟他发展为恋人关系,王某基于不正当交往,向她转账、赠送黄金饰品,这种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论小罗是否主张自己“不知情”“被欺骗感情”,只要法院查实其知晓王某已婚的事实,就不能免除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赠与行为无效后,小罗因该行为取得的钱款、黄金首饰,就必须返还;如果黄金已经灭失无法返还原物,就按市价折价补偿。
王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也应受到谴责。
我们要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谈恋爱,见不得光的关系不碰,不该收的钱不收,做到问心无愧,比什么都踏实。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九派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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