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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博徐湖平判的太轻了,毕竟掏鸟案都判了十年半! 最近,当徐湖平一案的判决结果

 南博徐湖平判的太轻了,毕竟掏鸟案都判了十年半!

最近,当徐湖平一案的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就是感觉心里堵得慌。

很多人下意识就会跟多年前的,河南大学生掏鸟案放在一起对比:闫啸天因为掏了16只燕隼,被判了十年半;而造成大量珍贵国有文物流失的徐湖平,却只是以受贿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金20万。

说实话,感觉心里不平衡,很多网友都在想,如果把当事人换成普通员工,还会是现在这个结果吗?

甚至还有很多网友提到了孙殿英,至于为什么会提到孙殿英,懂的人肯定都懂,这里也不方便放一起讨论。

虽然南京博物馆的文物案和掏鸟案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如果把两个案子放在一块,大家就会产生疑问:同样是损害公共珍贵资源,刑期差距为什么就这么大?

所以绝大多数网友都说,徐湖平的这个判决太轻了。

当然,我们自己也知道,这是两个不同的案子,根本不是一套法律评价体系,但是看着这种结果,就是感觉心理不平衡。

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为捕捉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然后依据刑法,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只要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就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量刑直接拉高。

在这个罪名里面,野生动物的数量、保护级别,就是量刑最核心的标尺,即使当事人只是一个大学生,主观认知不足,只要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就必须按照法条量刑。

虽然大家感觉判的太重了,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对这种结果就两个字,合法!

再看南京博物馆徐湖平案,大家关注的点主要是流失文物巨大的历史价值上,但法院给徐湖平的最终定罪是受贿罪,并不是倒卖文物罪。

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可就大了,受贿罪量刑,看的是受贿金额大小,而不是案件衍生出来的文物流失损失。

即使那些文物拥有巨大的价值,也不会直接计入受贿罪的量刑指标。

也许从法理上来讲确实没问题,但是,却也很难平息大众心里的巨大落差感,因为这种对比,在大家心里就产生了一种小错重罚,大罪轻判的感觉!

但这场全民热议也不是没有价值,因为它给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

野生动物、生态资源都已经建立资源价值量化入刑的规则,国有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瑰宝,一旦因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造成重大流失,文物的历史价值,如何在量刑环节充分体现,也一样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