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男人太狠了!”河北沧州,一男子在高速上开车,和骑电动车的武某相撞。电动车又撞上重型货车,导致武某当场身亡,他妻子受伤。男子不但不救人,还反复2次碾压武某妻子,致对方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男子弃车逃跑,让他父亲到现场替自己顶罪。第2天,男子主动投案。
2023年10月8日下午2点多,魏某在高速上开车,他迎面撞上了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子冯女士的武先生。
这一撞不要紧,直接让失控的电动车,冲到了路边停着的重型货车车底,武某当场身亡。
而坐在电动车后座的妻子冯女士,也被撞倒在地,身受重伤。
魏某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2名被害人没有任何责任。
可事故发生之后,魏某第一反应不是拨打120救人,也没有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
他竟然直接发动车子,对着已经倒在地上无法动弹的冯女士,连续碾压了2次。
这2次碾压,直接造成冯女士肝、脾破裂,肾蒂撕裂,最终因为失血性休克、急性循环衰竭不治身亡。
做完这一切之后,魏某直接弃车逃离现场,还特意联系自己的父亲赶到事故现场,让父亲顶替自己,向警方谎称是父亲开的车出了事故。
一直到第2天,魏某承受不了压力,才主动投案。
法院认定魏某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直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之后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按程序进行死刑复核。
魏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不能排除魏某是醉酒状态下误伤冯某,而且魏某已经拿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他从轻处理。
但最高院认为,魏某主动开车碾压冯女士2次,主观上就是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
虽然他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只能针对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依法从轻,完全不足以抵消故意杀人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因此最终核准了死刑裁定。
浙江岱山,法院也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
张某开车在路口转弯时,撞上直行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没有选择报警救人,反而让坐在副驾驶的妻子顶替自己当肇事司机,试图蒙混过关逃避责任。
后来,经过警方调查,很快查清了2人串通顶包的事实,最终张某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顶包行为,直接导致商业险免责,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剩下的100多万赔偿,全部由张某个人自行承担。
张某本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魏某在撞人之后,非但没有半点救人的念头,反而用更残忍的方式。直接把重伤的被害人置于死地。
之后,他还想拉着自己的父亲一起撒谎,把整个事件的性质,从普通交通事故,变成故意杀人。
他以为撞人之后,找人顶包只是耍个小聪明,既能躲开酒驾、无证这类严重违章的处罚,还能靠保险把赔偿的窟窿填上。
可实际上这种操作,不仅骗不了警方,还会把原本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全部毁掉,最后换来的只能是更重的处罚。
交通事故出了之后,第一时间救人、报警才是唯一的正确选择,任何试图靠顶包、毁尸灭迹逃避责任的行为,最后只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魏某在交通肇事之后,明知道倒地的冯女士还有生命体征,2次驾车碾压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他主观上,有明确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即便他后续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也不属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法院对他的定罪量刑,完全符合规定,也契合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闽南网2026-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