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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男子与女友同居期间,连续5天在早中晚、深夜、凌晨在出租屋外喝酒,一直喝

广东惠州,男子与女友同居期间,连续5天在早中晚、深夜、凌晨在出租屋外喝酒,一直喝到醉倒为止,房东多次劝说,但男子并不理会。某日中午,男子再次醉倒在出租屋外,房东路过时发现男子脸色苍白,几乎没了呼吸,吓得立即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医护人员到场时,男子已经死亡。事后,警方已经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房东还是被男子家属告上法院,认为房东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导致错过最佳救治时间,故索赔209895.9元。法院判了!


马某有个习惯,喝酒。不是那种小酌怡情,是往死里喝的那种。从2025年8月的那段时间看,他连续5天在走廊上灌酒,早上喝、中午喝、晚上喝、深夜喝,有时候凌晨还出来喝。


房东杜某提供的监控录像拍得清清楚楚,这5天里马某穿的衣服都没换过,整个人像是困在了一个循环里出不来。


杜某看在眼里,也劝过,但马某不听,后来杜某也就不劝了。这种事搁谁身上都难办,租客的个人生活,房东能插嘴到什么程度,本来就是个模糊地带。


2025年8月的那天下午3点左右,马某又喝多了,这次没撑住,直接倒在了出租屋门外的走廊地上。


走廊是公共区域,路过的租客看见了,有人去跟房东杜某说了。杜某过来看了一眼,发现马某还有肢体反应,动了一下,就以为他跟之前一样喝多了睡着了,没太当回事,转身走了。


到了下午5点,杜某出门遛弯的时候,看见马某还躺在那儿。人还是那个人,姿势也差不多,但脸色不对了,白得吓人。杜某这下慌了,赶紧打了110和120。


急救人员赶到的时候,马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当场宣告死亡。警方后来排除了暴力击打致死的可能,死亡证明上写着“排除暴力打击”。


马某的家属不干了。他们把矛头对准了房东杜某,理由听起来也有几分道理:人倒在走廊上两个小时,中间有租客跟你反映过,你过来看了一眼就走了,如果你当时就报警叫救护车,人说不定还能救回来。


家属认为杜某作为出租房的管理人,对公共区域有管理义务,没及时救助就是失职,导致马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索赔金额算得很细,各项损失加起来209895.9元。


杜某的答辩很直接。他说马某是成年人,自己选择往死里喝,后果就该自己扛。他就是一个房东,不是保姆,不可能24小时盯着每个租客在干什么。再说了,马某之前天天这么喝都没事,谁能想到这次就出事了。


这个案子的核心矛盾其实不在“杜某有没有打电话”这个时间差上,而在于一个更根本的问题:私人住宅的房东,对租客的人身安全到底负有多大的责任?


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安全保障义务”,但适用对象是有明确边界的。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这些经营性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保障进入场所人员的安全,因为场所本身存在固有风险,管理者有能力也有条件去控制这些风险。私人出租屋不一样。


租客租下一间房,关上门,那就是他的私人空间。房东交出去的是一间设施完好的屋子,走廊地面平整、照明正常、没有结构隐患,基本的义务就尽到了。


马某的死因不是房子塌了、地滑摔了、灯坏了看不清路,是他自己喝下去的酒精。酒精在他体内引发的连锁反应,从呼吸抑制到呕吐物阻塞气道,整个过程发生在身体内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房东站在走廊上看一眼,看到的是一个人躺在地上,脸色还没变,肢体还能动。他不可能隔着皮肤看到血液里的酒精浓度在飙升,也不可能预见到这个“睡着了”的人其实正在走向死亡。要求一个房东具备这种判断力和预见力,超出了合理期待的范围。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马某倒地的位置是走廊,属于公共区域,但这个“公共”和商场里的“公共”是两码事。出租屋的走廊本质上是住户进出的通道,不是开放给不特定人群活动的空间。


杜某作为房东,对这个区域的“管理”更多体现在维护设施完好、保持通行顺畅上,而不是对每个经过这里的人进行健康监测。


法院的判决没有和稀泥。一审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杜某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出租行为与马某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个结论传递的信号很明确: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买单,不能出了事就找最近的那个“有房子的人”来兜底。


当然,从情感上能理解家属的愤怒。一个大活人没了,总得有人为此负责,如果找不到别人,那就找房东。


但法律的逻辑不是“谁离得近谁赔”,而是看谁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真正的因果链条。马某的死亡因果链的起点,是他自己拧开的那一瓶瓶酒,不是房东那间出租屋的走廊。


信源:红星新闻:男子醉酒后倒在出租屋外的走廊上死亡 家属起诉房东索赔20余万 一审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