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男子投保300万的百万医疗险,之后他突发脑梗住院,医保报完,个人自付5.87万元。他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查到他医保有冠心病、心绞痛购药记录,以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要解除合同。男子称是帮妻子代开药物,本人并无此病,起诉法院。法院这样判。
孙某想着给自己添一份保障,花1490元,投保了一份最高报销300万的百万医疗险,合同有1万元的免赔额。
投保的时候,健康告知里面问有没有冠心病、脑梗死这类毛病。
孙某确认自己身体没问题,就全部勾选“符合、没有相关病史”,顺利买好了保险。
他万万没想到,一件过去的小事,后来差点让这份保险用不上。
以前妻子有冠心病,不方便经常跑医院,他心疼妻子,就经常拿着自己的医保卡,去卫生院帮妻子代开治冠心病、心绞痛的药。
他当时觉得:只是帮家人拿个药而已,又不是自己生病,没什么大事,也就没往保险这件事上联想。
同年12月,意外来了,孙某突然突发脑梗,紧急住院治疗。
一番治疗下来,全部医药费8.67万多;经过医保报销之后,他自己还要拿出5.87万元。
孙某想起之前买的百万医疗,他整理好病历、单据,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一查他的医保档案,看到了好几条冠心病、心绞痛药物的购药记录,直接认定:孙某投保前就有心脑血管病史,却在健康告知时隐瞒不报,属于未如实告知。
不仅不给赔钱,还要直接解除这份保险合同,保费也不退。
孙某一下子懵了,那些药根本不是我吃的,是帮妻子开的!
他拿着妻子的病历、卫生院开的情况说明,反复跟保险公司解释,但是对方没有采纳。
协商完全没有结果,孙某只好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开庭的时候两边各说各的,气氛很紧张。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医保购药记录绑定孙某个人信息,具备法律效力,足以证明孙某既往患病,未如实告知就应当拒赔解约。
而孙某当庭提交了妻子历年病历、诊断证明、长期服药记录以及医院开具的情况说明。
完整证实所有涉案药物,实际使用人为自己妻子,与本人无关,自己投保前后均无冠心病确诊记录。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仅需对自己明知、被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真实病史如实告知。
只有未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承保结果、保费定价,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解约。
法律主张谁主张、谁举证,保险公司若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必须拿出投保人确诊患病的完整医学证据,不能仅凭单一购药记录推定患病。
保险公司只有购药流水,没有孙某本人的确诊病历、就诊记录、诊断报告,证据链严重缺失,无法证明孙某故意隐瞒病史。
反之,孙某证据完整充分,足以洗清自身隐瞒投保的嫌疑。
同时,孙某本次出险是突发脑梗,和所谓的“冠心病购药记录”无直接关联,本次事故完全属于保险正常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核查全部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孙某4.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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