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规范立信,以法治兴市——A股“首选地”愿景下的制度反思
2026年9月10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提出“努力将A股市场打造为境内优质企业上市首选地”。这一表述标志着A股发展逻辑从规模扩容向提质增效的战略转型,也意味着监管层对资本市场功能定位的一次深层校准。 然而,“首选地”三个字的分量,不取决于上市标准的宽松程度,而取决于法治体系的严密程度。一个真正让优质企业心甘情愿扎根的市场,必须首先是一个让造假者无处遁形的市场。本文试图从法理视角出发,结合2026年最新案例,审视这一愿景背后的制度逻辑,并提出规范上市公司的若干建议。 一、包容与规范:一枚硬币的两面 此次改革的核心关键词是“包容性”。证监会明确提出动态完善上市标准体系,重点支持硬科技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登陆A股。从市场端看,改革成效已逐步显现:2026年以来A股IPO融资活跃度明显回升,科创板与创业板继续承担主要融资功能,硬科技企业的上市节奏有所加快。但更值得关注的是结构而非总量——大型硬科技项目的集中落地,恰恰说明A股正在从“融资通道”向“资源配置平台”转型。 但“包容性”不等于“宽松性”。证监会同时强调“继续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把握好包容性与严监管的关系”,并明确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坚决防止‘一退了之’”。这一表态揭示了一个根本性的法理命题: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从来不是靠降低门槛实现的,而是靠抬高违法成本实现的。 从比较法视角看,全球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均指向同一方向。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完全披露”原则,其精髓不在于让企业更容易上市,而在于让投资者更充分知情。注册制的法理本质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哲学,它要求发行人承担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对虚假陈述施以严厉的法律后果。换言之,注册制的“包容”,是对商业判断的包容,而非对欺诈行为的包容。 二、法理基石:三重追责体系下的制度诚信 将A股打造为优质企业上市首选地,其法理逻辑必须建立在发行人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投资者救济机制三位一体的制度架构之上。 第一,发行人主体责任的严格化。 新《证券法》全面强化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确立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项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不仅是行政监管要求,更已上升为贯穿金融法、金融监管法、金融刑法的多层制度安排。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在民事责任层面体现为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层面体现为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层面则可能触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二,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的压实。 注册制下,监管机构行政规制相对弱化,市场化程度更高,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能随之凸显。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在于:其因具备法定资格条件和专业条件而具有较高的可信赖性,投资者对其专业判断形成合理信赖。这种信赖利益一旦被辜负,法律责任便随之产生。 第三,投资者救济渠道的畅通。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没有书面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自动成为原告,投资者无需承担律师费用。这一制度设计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门槛,使维权成本从“个人不可承受之重”降至几乎为零。 这三重机制构成了A股市场的“制度诚信”,也是“首选地”愿景能否落地的关键。如果投资者因制度不健全而遭受损失却无法获得有效救济,那么所谓的“上市首选地”就会沦为融资者的“套利乐园”。市场的生命力在于投资者信任,而信任的基础是制度可预期。 三、案例镜鉴:2026年的警示与启示 2026年以来的一系列案例,为上述法理分析提供了鲜活注脚。 警示一面:*ST卓然财务造假案。 9月11日,证监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ST卓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经查,该公司相关年度存在虚增利润等行为,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1250万元,对6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58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同时决定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正式立案调查。该案中,监管层“一案双查”——既追责上市公司,也追责中介机构,释放了“造假零容忍、追责全链条”的清晰信号。 启示一面:主动退市常态化。 2026年,A股主动退市已现四起案例,涉及五家上市公司:德邦股份因集团整合需要主动摘牌,瓦轴B因控股股东全面要约收购而私有化退市,*ST康佳A因经营困境选择主动退市;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交易对价约1139亿元,交易完成后东兴证券、信达证券将因吸收合并实施主动终止上市,成为年内规模最大的主动退市相关交易。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主动退市在法律上是一种止损策略”,当上市带来的收益抵不上债务、合规、信披成本时,企业选择主动退出,这恰恰是市场机制成熟的表现。主动退市常态化,意味着A股正在形成“有进有出、进退有序”的良性生态。 更值得关注的是,“退市不免责”正在从原则变为现实。2025年,有16家上市公司因严重造假而退市,全年查处43家退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对31家公司合计罚款15亿元。退市不是违法责任的终点,而是追责链条的延伸。 这些案例从正反两面说明:真正让优质企业“愿意来、留得住”的,不是上市门槛的高低,而是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和可预期性。当造假者被严惩、劣质企业被出清、投资者能获得赔偿时,优质企业才会真正将A股视为“首选地”——因为一个干净的市场,本身就是优质企业最大的无形资产。 四、制度短板与改革路径 尽管改革方向明确、成效初显,但从法理角度审视,当前仍存在若干需要补齐的制度短板。 其一,退市后投资者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2025年全年查办财务造假案件97起,处罚65家上市公司、392名责任人,合计罚款30亿元。但行政处罚的罚款上缴国库,投资者损失仍需通过民事赔偿渠道追偿。当前特别代表人诉讼虽已启动多单,但覆盖面仍然有限。建议进一步降低诉讼启动门槛,探索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将部分行政罚款定向用于投资者赔付。 其二,中介机构责任边界需进一步厘清。 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划分包含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责任边界、各中介机构彼此之间的责任边界以及中介机构自身的责任厘定三个层次。实践中,“过罚相当”原则的落实仍面临困难。建议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不同中介机构在不同场景下的注意义务标准,形成可预期的责任分配规则。 其三,“申报即担责”机制需实质化运行。 2026年以来,监管部门对IPO“带病闯关”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查就撤”的现象。建议将“申报即担责”从监管原则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对申报文件中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的,即使撤回申报也应依法追责。 五、结语:以制度确定性对冲市场不确定性 “将A股打造为境内优质企业上市首选地”,这句话的真正含义,不是降低门槛去“抢”企业,而是通过制度建设的确定性来吸引优质企业主动选择。一个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归根结底是法治水平。 包容是入口,规范是底线;没有底线的包容,不是包容而是纵容。 当造假者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当投资者获得切实有效的保护,当中介机构真正履行“看门人”职责——A股不需要“喊话”招揽企业,优质企业自会“用脚投票”。制度信任,才是最持久的市场吸引力。唯有以规范立信、以法治兴市,A股的“首选地”愿景方能从政策宣示走向市场共识,从制度蓝图化为投资信心。将a股市场打造为境内优质企业上市首选地投资者保护持续加强稳市机制建设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真实记录生活我在人间说故事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