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在路边捡到一部手机。她花了二三十分钟反复尝试,居然试出了锁屏密码。她没有主动上交,点开之后看到账户里有3500元,而且支付密码和锁屏密码一模一样。女子将这笔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失主发现手机遗失、钱被盗刷,立刻报了警。
女子走路的时候,捡到了一部别人遗失的手机。
她当时四下看了看,没有见到失主,第一反应不是交给路边店铺,也不是报警,反而动了别的心思。
她拿着这部捡来的手机,花了二三十分钟,一遍又一遍地试着输入锁屏密码。
试了好多组数字,没想到运气“好”得离谱,居然真的把锁屏密码给试出来了。
锁一解开,手机里面的内容全都能看见了,可她还是没有想着上交。
很多人捡到东西,第一念就是:丢东西的人肯定很着急。
可女子不是,她点开了手机里的微信,想进去看一看里面到底有什么。
这不看不要紧,一点开账户,她就看见里面有3500块钱余额。
更巧,也更危险的是,这个机主的支付密码,跟锁屏密码居然是同一个!
女子贪念一下子就上来了,她心里打着小算盘:反正手机是捡来的,又不是我偷的。
说不定这笔钱就能神不知鬼不觉归自己了?她没有多想,直接操作,把账户里面这3500块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上。
做完这一切之后,她就把手机藏好,照常去摆摊卖水果,好像这事从来没有发生过。
另一边,丢手机的董女士,这时候还不知道自己账户里的钱已经被转走了。
等她发现手机不在身上,心里一下子就慌了。
赶紧拿另外一台设备登录微信,一查余额,整个人都愣住了,里面3500块钱,没了!
她知道事情不对,不敢耽误,立马报警。
民警接到报案之后,顺着转账记录、收款账号,一路追踪,没过多久,就锁定了这名平时卖水果的女子。
很快,警察就找到了她,把她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可没想到,面对民警的询问,女子一直编个谎话蒙混过关。
她跟民警辩解,说这3500块钱,是自己当天摆摊卖水果收的货款,是顾客付给她的,跟捡手机没有半点关系。
民警了解到,她售卖的水果市场价大概三四十块钱一公斤。
如果真能卖出3500元,需要大量的货品,可她当天出门,仅仅只带了3箱水果。
再调取她当天全部收款流水,只有一笔300元的进账,根本不存在大额交易。
为了圆谎,女子还带着民警在小区里面转来转去,想要找出所谓的大客户。
可绕来绕去,谎言的漏洞越来越大。
眼看谎言圆不下去了,她的心理防线彻底垮掉。
女子终于老实坦白了全部经过:手机确实是路边捡到的,密码是自己反复试出来的,钱也是她主动转走的。
《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3500元,已经达到当地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女子已经被刑事拘留。
就算手机是捡来的,账户里的钱依旧属于失主的私人财产。
私自破解密码转移别人钱财,就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退赃、认罪悔罪,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等于没有犯罪。
女子本来踏踏实实做生意,却因为一时贪念,为几千块钱撒谎抵赖,最后难逃法律的追究。
捡到财物,上交并不麻烦,贪心才会惹来大麻烦。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