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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坠亡父亲或涉过失致死罪【坠亡幼童父亲称女方不接受他道歉】坠亡幼童母亲称父亲全

幼童坠亡父亲或涉过失致死罪【坠亡幼童父亲称女方不接受他道歉】坠亡幼童母亲称父亲全程冷漠未道歉理性冷静分析一下,不要网络审判,网暴这位父亲,抛开性别,我们从过失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两件案件的细节来冷静分析一下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死亡结果,而“应当预见”的判断,高度依赖具体情境——窗户有无隐患、离开时长、监护条件等。 为什么固始县妈妈被定罪?*

法院认定她构成犯罪的关键,不在于“外出”,而在于她明知风险仍放任:

1、明知隐患:她清楚房间窗户无法上锁、存在安全隐患,却仍将3岁孩子独自反锁在内。

2、预见能力:法院认为根据她的认知能力和当时条件,她“应当预见”孩子睡醒后可能会翻窗导致危险这一风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3、不作为:她明知外出就餐时间会很长,未委托任何人照看,这种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为什么重庆父亲未被立案?*

警方初步认定为意外事件,关键在于认为父亲行为的风险程度和预见可能性尚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

1、脱离监护时间较短:他离开仅12分钟,且将孩子安置在沙发上看动画片,有“临时安顿”行为。

2、隐患隐蔽:孩子需踩上阳台的洗澡桶才能翻窗。警方应该是认为虽有阳台未装防盗窗的疏忽,但要求父亲预见到“ 2岁孩子会踩桶爬窗”这种风险的可能性门槛较高。

为什么一个属于应当预见或自信避免的风险,一个不属于呢?我想关键区分应该是在于两个监护人外出的时间长短和目的的不同。 固始妈妈外出目的为与朋友喝酒,又去较远处长时间就餐。其本人长期照护孩子,应当明白2、3岁的孩子独自在家如果醒来会有很多可能导致危险的情况发生,却仍然长时间外出,没有托人照料。

重庆爸爸仅在小区内遛狗10几分钟,平时也并不承担照护孩子的责任,要其应当预见正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孩子刚好在他离开的十几分钟里就去爬浴桶翻窗户,有点要求过高。

至于目前网友们猜测的父亲因为夫妻矛盾故意引导或放任孩子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不大。目前并无任何证据显示他明知具体危险仍故意放任。

另外,重庆案件中的母亲如果对重庆警方的不予立案不服,她可以有以下途径处理:

1、在复议期限内申请复议、复核(向公安系统内部申诉)

2、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最后的司法救济)另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