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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天理了!山东,男子在饭店吃饭时和邻桌产生争执,气急败坏下男子敲碎酒瓶欲扎伤对方,店主见状赶来劝阻,不料却被男子刺破眼球!事后男子认罪赔偿,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且缓刑一年!对此,网友直接炸锅调侃:有钱真好...... 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 李某主观意图是伤害斗殴相对方,

没天理了!山东,男子在饭店吃饭时和邻桌产生争执,气急败坏下男子敲碎酒瓶欲扎伤对方,店主见状赶来劝阻,不料却被男子刺破眼球!事后男子认罪赔偿,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且缓刑一年!对此,网友直接炸锅调侃:有钱真好......

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

李某主观意图是伤害斗殴相对方,客观上伤害的是前来劝架的徐某,法院认定这属于行为偏差,但李某手持破碎啤酒瓶尖端,应当预见该行为极易造成他人人身损伤,仍放任危险结果发生,对损害后果持间接故意心态,损伤结果与李某的危险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图伤害对象与实际伤害对象不一致不影响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认定。

徐某右眼球破裂并行手术治疗,构成轻伤二级。

徐某冲上去阻拦李某那一刻,他做的事在中国古代法律里有个专门的词,叫“傍人捕系”。

《唐律疏议》卷二十八写得很直白:有人殴击他人致折齿、折指以上,或者实施盗窃、强奸等犯罪,“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意思是即使与受害者毫无亲属关系的路人,也有权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送交官府。

该条还规定,持杖拒捍的,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的,亦得杀之。宋代《宋刑统》卷二十八沿袭了这一规定,条文表述与唐律基本一致。明清两代继续沿用,明律规定“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清律规定“贼犯持杖拒捕,为捕者格杀不问,事主邻佑,俱照律勿论”。

李某手中握的是破碎啤酒瓶的尖端,这跟唐律里“持杖”的情形性质一样,都是手持具有杀伤力的器械。徐某冲上去阻拦,在唐代法律框架下完全属于合法的捕系行为。

到了清代,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从人身安全扩展到了生活保障。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因抓捕拒捕犯罪者而受伤的人,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

清初还规定凶徒斗殴持刀杀人时有能拿获者,除本犯妻儿外,将家产尽数给赏。顺治十八年议定对因格斗受伤者“验清伤痕,在本犯名下各追银两调理”。雍正三年细化:持凶器伤人之犯,首先拿获者官给赏银十五两,其次协拿者十两,再次协拿者五两。

李某案发后经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与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法院结合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作出判决。

唐代法律里也有类似逻辑的制度,叫保辜和赎铜。《唐律》规定殴伤及杀伤的,皆立一定期限,令加害人为受害人治疗,视医疗结果再决定对加害人定罪科刑。

赎铜制度规定过失杀伤及诬告得罪的应该赎铜,征收的铜交给被害人家。加害人通过为受害人治疗或支付铜来影响刑罚轻重,这个原则跟今天被告人通过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来争取从宽处理,在制度设计上是相通的。

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说过一句话:“见义不为,无勇也。”徐某冲上去那一刻,没想太多。李某赔偿了,徐某谅解了,法院判了缓刑。可徐某右眼球的损伤已经形成,后续治疗和视力恢复情况,判决书里没有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