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一名男子先后与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每次支付110元,共花费330元。之后,

一名男子先后与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每次支付110元,共花费330元。之后,他又与另一名女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每次支付100元,总计200元。


后来,这两名女子相继被警方查获,在接受调查时,也如实交代了曾与该男子发生关系的情况。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这名男子早已被确诊感染艾滋病,医生此前也明确告诫他,不应再与他人发生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性行为。

这个男人姓吕,2019年10月就被疾控部门确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此后一直在接受定期药物治疗。也就是说,他对自己身上的病,对医生反复叮嘱的“不能再发生可能传播病毒的性行为”,心里清清楚楚,没有半点含糊。

可他没有停下来。

2025年5月到8月这段时间,吕某一处自建平房的出租屋里,和一个姓胡的女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每次付110元,前后一共给了330元。后来他又在一条巷子的出租屋里,和另一个姓孙的女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每次100元,总共200元。

这两名女子后来被警方查获,接受调查时都如实交代了跟吕某发生关系的事。顺着这条线,警方查到了吕某本人。再一核实他的身份信息,发现他早已在疾控部门登记在册,是一名确诊的艾滋病感染者。

这件事的性质,就从普通的治安案件变了。

很多人可能觉得,只要没把病传给别人,就不算大事。但法律上不是这么看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仍然去卖淫、嫖娼的,直接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且要从重处罚。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不需要以“已经传染给别人”为前提。法律惩罚的是这个人“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还去做这件事”本身。

换句话说,吕某每次掏出那几十上百块钱的时候,法律上的犯罪就已经成立了,跟他有没有把病毒传给对方没有关系。

公诉机关在起诉时说得很明确:吕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责。吕某本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自愿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个判决出来后,有人可能会问:只判一年,是不是太轻了?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区别需要说清楚。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在处理艾滋病传播的问题上,适用的情形是不一样的。

如果吕某的行为导致了那两名女子中有人真的感染了艾滋病病毒,那性质就完全变了——根据同一份司法解释,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要认定为刑法上的“重伤”,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里,那两名女子没有被查出感染。所以适用的罪名是传播性病罪,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下,法院综合考虑了吕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了一年。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件事的严重性打了折扣。艾滋病和普通的性病不一样。梅毒、淋病这些病,规范治疗是可以治愈的。艾滋病目前还无法彻底治愈,一旦感染,病毒会长期存在于体内,需要终身服药控制。而且艾滋病病毒攻击的是人体的免疫系统,如果控制不好,最终会导致各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危及生命。

还有一点值得说:吕某一直在接受药物治疗,按时服药的人如果病毒载量持续控制在检测不到的水平,通过性行为传播病毒的风险会降到极低甚至为零,这在国际上叫“U=U”,也就是“检测不到就等于不传染”。

但这个前提是规律服药、定期检测、病毒被稳定抑制。吕某在治疗期间仍然多次进行无保护的高危性行为,到底有没有把病毒传给对方,那两名女子事后有没有去做检测、结果如何,目前公开的报道里没有提及。

但即便她们侥幸没有被感染,吕某的行为本身已经把她们置于一个极其危险的境地。

这件事说到底,不是关于钱的多少,330元和200元加在一起也就530块钱。问题在于,一个已经被确诊、被医生明确告知不能再传播病毒的人,选择了无视这一切。法律对他的惩罚,本质上是在划一条线:有些事,明知不能做而去做,代价就不只是钱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