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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不在家,看两岁多的孩子,却只放了动画片,就牵着狗狗去遛了,可只过了十几

重庆,男子不在家,看两岁多的孩子,却只放了动画片,就牵着狗狗去遛了,可只过了十几分钟,孩子就从18楼的阳台坠亡了,妈妈赶回来后看到孩子在地上,直接就扇了丈夫三巴掌,她没有看出丈夫丝毫的心疼,可她还想继续发泄的时候,丈夫却来了一句,你再敢打,我就调监控报警。后来丈夫也表示,自己非常愧疚,只是害怕妻子太激动,发生意外。

这真是一个不幸的意外,要说这一家三口其实挺幸福的,家里还养着狗狗,氛围非常轻松愉悦。

可就是崔先生平时参加育儿方面很少,不太懂怎么单独和小孩子相处。

就在发生意外的前半个小时,崔先生还开着车送刘女士去参加推广会。

他们之间没什么矛盾。

分别的时候,刘女士还让崔先生回去把小孩子看好,孩子喜欢看动画片,睡觉的时候一定要把被子盖好等等的这些叮嘱。

崔先生也听从了。

可是他平时参与的少,亲力亲为的细节动作,确实就想的不够谨慎。
回来的时候把动画片一打开,孩子就乖乖的在沙发上看电视。

他觉得这样孩子就非常安全了,不哭不闹的,非常好带。

他便跟小孩子说,自己带着狗狗下去遛一遛,拉完粑粑就上来。

孩子倒是并没有哭闹,也没跟着要去,于是崔先生觉得孩子非常懂事,也听懂了他所交代的,于是就出门了。

可是刚下楼12分钟后,就有人说有孩子坠楼了。

崔先生也隐隐感觉不安,因为自己两岁多的孩子也是一个人在家的,所以立即跑向了那边。

一看那正是自家的孩子,心痛的难以呼吸,赶紧给刘女士打电话。

刘女士得知后赶回来,看到孩子还在草坪上,她看到崔先生,那种愤恨,那种绝望,一股脑的就上来了。

直接就扇了崔先生几巴掌。

崔先生也很内疚,被刘女士打得生疼,直接来了一句,这是最后一下,再打我就调监控报警。

也不知道他当时为什么会说出这样的话。

其实那种绝望到抓不住任何一根稻草的时候,刘女士只是向他发泄了一下,他居然说出这么硬气的话。

不过后来崔先生说自己很内疚,看到刘女士这么无助,生怕她走极端,如果自己不说硬气的话,她会一直沉浸在悲痛情绪里。

他作为男人,有些痛,可能没有表露出来,但是内心真的是痛到无法言语。

他只是希望刘女士不要出事情,希望尽快的把这个事情办妥后,好好的安慰妻子。

可刘女士感受不到他的悲痛,也许是刘女士的主观判断错了,也许是崔先生平时参与育儿的时间少,和孩子的感情没有母亲那么浓烈吧。

反正这个事情出了后,网友们都非常感到心疼。

18楼掉下去,砸到了树枝,造成了内出血身亡,因为外面看不到什么伤痕,最终判定为内部出血死亡。

当时孩子有多害怕呀,多疼啊。

阳台上放着孩子的洗澡盆,可能孩子就是踩着洗澡盆的边缘,爬上窗边、抱着自己的小被子坠亡的。

他只是想出去找爸爸,想着有爸爸在身边,自己就安心了。

可是他不知道那是18楼的高度,自己下不去,一旦掉下去,就会和爸爸妈妈阴阳两隔。

崔先生也不知道,弱小的孩子独自在家看着动画片,看似安安静静,一旦家里没有大人陪伴,孩子就会极度没有安全感,会想尽一切办法出门找爸爸妈妈。

所以一定要谨记,年幼孩子居家必须有人全程陪同,家中阳台、门窗一定要关好,千万不能粗心大意!

很多人问,能不能让孩子父亲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同学会说,孩子的死亡和丈夫离开家遛狗,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那是不是就一定要判刑?

这里一定要记住刑法一个关键点:有因果关系,不等于一定构成犯罪,不等于一定要判刑。

因果关系,只是客观层面的判断。而犯罪,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过失,也就是能不能预见这个危险。

崔先生确实有监护义务,他离开家,孩子随后坠亡,客观上两者存在因果链条。

但刑法还要问,这个死亡结果,是不是普通人能够预见的?

两岁孩子独自在家,确实有风险。但阳台防护本身合格,只是孩子搬洗澡盆攀爬,属于多重偶然因素叠加。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这个风险超出一般人能够预见的范围,那就属于意外事件。

哪怕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也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一句话: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而过失是主观的。两者缺一,就不能定罪。

民事责任就不一样了。民事对过错的认定标准更低。

崔先生把两岁幼童单独留在家里,监护上存在过错,民事责任肯定跑不掉。只是一家人内部,一般不会互相索赔。

还有,刘女士悲痛之下动手打人,情理上能够共情,但是法律不允许私力报复,殴打他人依然违法。

回到这个案子,客观上丈夫离开的行为和孩子坠亡有因果,但不等于必然判刑。

最终要看公检法怎么评估:一个普通家长,能不能预见到孩子会踩着澡盆爬上18楼阳台。

如果认为无法预见,就是意外,不追究刑责。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