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男子张小宝称,当初他既没到现场更没签字,工作人员居然办理了离婚证,10年维权路充满艰辛,他曾起诉民政局但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下一步打算继续申诉。
山西吕梁 57 岁男子张小宝的人生,被一张 2011 年的离婚登记彻底击碎,早年他在柳林国营煤矿工作,与同单位财务冯女士相恋,1992 年举办婚礼,1996 年在柳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二人在吕梁离石、太原购置十余套房产与车位,积累了数千万家庭资产,育有两个儿子,一家人曾结伴赴大连、青岛旅游,照片里阖家欢笑,平静表象之下,危机早已埋下。
2014 年,张小宝入职临汾一家央企,工作地距离离石约 3 小时车程,工作日驻守外地,每月回家两次,在他的感知里,夫妻关系正常,日常相处并无异常。
直到 2016 年 1 月 6 日,他返家后发现房屋空无一人,妻子冯女士已经失联,桌上留下一本盖有离石区民政局公章的离婚证,登记日期定格在 2011 年 8 月 24 日,也就是说,在长达 5 年时间里,张小宝一直以为自己仍是已婚状态,法律层面二人早已完成离婚登记。
张小宝当即怀疑证件造假,坚称自己从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他赴离石区民政局调取婚姻档案,发现《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两份核心材料上,男方签名并非本人笔迹,监誓人、登记员、审查意见等栏目全部空白。
按照当时《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当事人在监誓人见证下亲笔签名,禁止他人代填、代按指纹,民政局书面答复称,办理登记时双方本人到场,表格仅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人核对后自行按手印,离婚登记属于双方真实意愿。
张小宝举证,办理离婚登记当日,自己正在太原陪护孩子读书,不在吕梁,冯女士在笔录中承认表格由工作人员代填,之后便失联停机,再也无法联系,纪委调查确认,涉事工作人员违规,允许代填文书,相关人员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
2016 年 1 月 19 日,张小宝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离石区民政局,将冯女士列为第三人,诉求撤销离婚证、恢复婚姻登记,同时象征性索赔 1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政局当庭抗辩登记流程合规,同时主张张小宝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 6 个月起诉期限,法院审理认定,离婚登记属于行政行为,除不动产案件适用 20 年最长保护期外,其余行政案件最长起诉期限为 5 年,这份离婚登记 2011 年作出,张小宝 2016 年起诉,已超过 5 年最长保护期,登记虽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再审查案件实体内容,裁定驳回起诉。
张小宝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山西省检察院就此案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小宝到场办理离婚登记,档案关键签名非本人书写、监誓人栏空白,民政局无法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张小宝知情到场。
张小宝直至 2016 年才知晓离婚一事,起诉期限不应从 2011 年起算,法院应当审理实体争议,但再审程序启动后,山西省高院依旧维持原裁定。
这场维权整整持续十年,十年间,张小宝先后 8 次被行政拘留,两次因寻衅滋事罪获刑,最长刑期 2 年 1 个月,2026 年 5 月 25 日刑满释放后,张小宝出现失语症状,听力正常,只能依靠文字、微信与人沟通,如今他独自租房居住,冯女士杳无音信,两个儿子也不在身边,即便处境艰难,他仍坚持继续申诉。
本案最核心的悬而未决的争议:档案签名并非张小宝所写,文书上的指纹是否为他本人所留?指纹鉴定本可以还原关键事实,但受最长起诉期限的限制,法院没有对这一核心事实开展实体审理,这也是案件最令人唏嘘之处。
法律设置最长起诉期限,初衷是维护行政秩序稳定,避免行政行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本案中,就出现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若一方在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离婚登记,多年后当事人才发现,此时时效已过,无法通过诉讼核查事实,普通人的婚姻与财产安全防线会变得脆弱。
当然,也不能单方面偏向张小宝,如果他确实到场办理离婚,事后因财产纠纷反悔,多年持续维权也会消耗司法资源。
婚姻属于重大人身关系,离婚登记是严肃的行政行为,此案为婚姻登记机关敲响警钟:不能简化核验流程,严禁工作人员随意代填文书,对普通民众而言,也应定期核查婚姻、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掌握权属状态,避免多年之后才发现重大变故,截至目前,张小宝仍在坚持申诉,案件后续走向,有待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