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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岁老人与69岁老人互殴,致双双骨折,养老院被约谈并责令整改! 9月16日,

89岁老人与69岁老人互殴,致双双骨折,养老院被约谈并责令整改!

9月16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调查组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通报,确认辖区内优年生活养老院发生同住老人冲突事件,89岁吕某某与69岁赵某某在房间内发生冲突,吕某某肋骨、跖骨多处骨折,伴有创伤性胸腔积液和耳损伤。

事发时房间没有摄像头,护理员巡查时才发现两人受伤,民政部门已对涉事养老院进行约谈并责令立即整改。

赵某某2025年6月已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幼患脑炎后遗症,但养老院在安排同住时未告知吕某家属,家属们相信“送进养老院就有人看着”,但法律上监护权并不能协议转移给养老机构。

《民法典》第1189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桃江县法院审理的痴呆症老人伤害室友致死案正是据此判决:子女承担60%责任,养老院承担40%责任,理由就是养老院“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

很多家属签入住协议时不会细看养老院的免责声明:“老人居住期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受伤或死亡,与本公寓无关。”

四川达州田某噎食身亡案中,养老公寓正是拿这条补充协议来免责,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属于“预先免除人身损害责任承担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不代表家属就能轻松拿到赔偿,南昌事件中,唯一可能知晓事发经过的护理员是养老院的员工,事发房间又没有监控,家属手里的证据几乎只有一张骨折诊断书,在养老服务纠纷中,证明养老院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远比想象中沉重。

赵某某虽然被民事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不等同于刑事上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他在打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需要独立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案发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便曾被民事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能被追究刑责。

当入住率不足、收费受限、成本高企时,“安全投入”往往沦为优先级最低的选项。2026年9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置了25条直接判定要素和28条综合判定要素,将于202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成本在上升,但中小机构的盈利能力在下降——只强调“加强监管”而不解决“谁来买单”的问题,安全隐患就永远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赵某某的姐姐和姐夫在事发后转账1万元给吕某家属,表示“因自己与妻子年事已高,收入有限,后续已经没有赔偿能力”。

这不是一个“受害者对施害者”的简单故事,而是两个被老龄化浪潮裹挟的家庭,在照护资源严重不足的现实面前同时被推到了墙角。

吕某家属把89岁老人送进养老院是无奈,赵某姐姐把智力障碍的弟弟送进养老院同样是无奈,真正需要改变的,不是哪个家属的选择,而是让“无路可退”的家庭有路可走。

参考信源:
《养老院89岁和69岁老人互殴致骨折,官方通报》
-09/16/content_13045643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