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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翻墙捡球身亡,家长索赔108万。   湖南衡阳一小区内,11岁男孩小鹏

11岁男孩翻墙捡球身亡,家长索赔108万。
 
湖南衡阳一小区内,11岁男孩小鹏在自家入户花园打球,羽毛球越过约1.8米高的围墙,落进了邻居正在装修的院子。
 
小鹏没有叫家长,也没有从正门进入,而是翻墙过去捡球。
 
邻居家一楼采光井的玻璃盖板已经拆掉,施工方用雨布临时遮盖。小鹏翻墙落地时踩到雨布,整个人掉进了深深的采光井。两小时后,他才被人发现,送医抢救无效。
 
孩子没了,家长把房主、装饰公司、建筑公司和物业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08万余元。
 
这样的结果,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同情家长,可法院最后却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原判。
 
为什么会这样?
 
案发当天,孩子父亲张华正在家里整理换季衣物,妻子也在忙自己的事情,小鹏一个人在院子里打羽毛球。
 
张华偶尔听到球拍声,后来声音停了,他以为孩子只是玩累了,没想到小鹏已经翻过围墙。
 
邻居李明家正在装修,采光井原有的玻璃盖板已经拆除,准备改成水泥结构。因为五一前小区统一停工,施工方把工地大门锁上,用雨布临时盖住采光井,准备节后继续施工。
 
采光井确实存在明显坠落风险,雨布也不能当作真正的防护盖板。可这个风险是在谁的管理范围内,面对什么人产生的?
 
李明一方认为,房子属于私人住宅,装修期间大门已经上锁,院子并不是公共活动区域。
 
装饰公司则表示,拆除盖板、临时覆盖雨布,是按照装修安排进行的正常施工,施工现场也已经封闭。
 
建筑公司称,自己与这项装修没有直接关系。
 
物业也提出,物业管理的重点是小区公共区域,涉案采光井位于业主私人院子内部,工地停工后已经上锁,物业不可能替业主看管每一处室内和院内风险。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过错,不是出了事故就自动成立,而是要看当事人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没有违反正常情况下应当做到的注意义务。
 
这起案件的关键,不是采光井有没有危险,而是这个危险是否已经向公共区域扩散,以及相关人员有没有义务防止像小鹏这样的人进入。
 
法院认为,李明的房屋属于私宅,不是小区公共通道,也不是供居民玩耍、通行的地方。装修期间,大门已经锁闭,现场处于封闭状态。
 
对于私人住宅内部,房主不需要像管理公园、商场那样,对所有可能擅自进入的人设置完整警示牌和防护设施。
 
装饰公司的责任也没有被法院认定。
 
施工单位当然要保护施工人员,也要防止施工中的危险影响到合法进入人员和公共区域。
 
如果施工现场的坑洞直接挨着小区道路,或者材料掉落到公共通道,施工方没有设置围挡和警示,责任认定就可能完全不同。
 
但本案采光井在私人院子内部,危险没有扩散到小区道路、楼道或其他公共区域。施工现场又已经关门上锁,法院没有把施工方的安全义务扩大到任何擅自翻墙进入的人身上。
 
11岁的小鹏已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的孩子,不是完全没有危险判断能力。
 
翻越围墙进入他人封闭的装修院子,尤其是在明知邻居家正在施工的情况下,通常应当意识到那里可能有坑洞、钢筋、材料等危险。
 
家长当然不可能时时刻刻盯着孩子,可父母仍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法院还注意到,孩子失踪后,两小时才被人发现,这说明监护和寻找过程中存在疏漏。
 
很多人会问,孩子才11岁,难道也要让他承担责任吗?
 
法律上的责任,并不是简单地说孩子该赔多少钱,而是要判断孩子的行为以及监护人的管理是否对事故发生有明显影响。
 
未成年人造成损害时,通常还要结合父母有没有尽到相应监护职责一起判断。
 
这也是本案让人难以接受,却又符合侵权责任判断逻辑的地方。
 
悲剧发生后,家长承受了最大的痛苦,但痛苦本身不能直接替代责任认定。法院要看的,是谁负有安全义务,义务有没有违反,危险有没有超出合理管理范围。
 
张华一方认为,工地虽然锁门,但围墙没有加高,也没有安装防爬设施,说明防护不充分。
 
可是法律没有要求私人业主必须把围墙改造成无法攀爬的高度,也没有要求每个装修家庭都对外来擅闯者设置层层防线。
 
如果这样的标准被无限扩大,私人住宅只要存在装修坑洞,就可能要为任何翻墙、破门、擅自进入的人承担风险,这显然也不符合日常生活规则。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小鹏父母全部诉请,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家长来说,孩子活泼好动并不可怕,可危险意识和边界教育不能缺位。
 
对装修业主和施工单位来说,私人区域虽然不是公共场所,施工中的深坑、洞口仍应尽量采用牢固盖板和可靠围挡,别把安全寄托在别人不会进来上。

信息来源:三湘都市报2026年9月15日报道《11岁男孩翻墙进私宅坠亡,家人起诉索赔百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