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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已婚男在妻子哺乳期内有了外心,跟妻子力不从心,跟情人没多久也怀孕了,但这件

福建,已婚男在妻子哺乳期内有了外心,跟妻子力不从心,跟情人没多久也怀孕了,但这件事妻子完全不知情。后来男子对妻子感情淡了,二人协议离婚。谁知道刚离婚,前夫就再婚生子,妻子这才察觉到不对劲,核算了一下时间线,发现丈夫是在婚内出的轨。女子准备把前夫给告了,索赔5万元。

(鲁中晨报,9月16日报道。)

这件事还有一个关键点,丈夫是在妻子哺乳期内存在出轨的事实,这个确实属于婚内的重大过错。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

一男子江某,跟自己的妻子刘某,两个人都是二婚,结婚之后,二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

本以为生活很安稳,殊不知丈夫江某早就有了外心,就在妻子怀孕期间,他的心思开始浮躁,并且跟婚外的一个女子梁某,两个人有了不正当的关系。

后来妻子刘某产女后,身体正在恢复期,还要给孩子哺乳,心思完全就在孩子这边。

丈夫江某每次跟妻子同房时,他也有些漫不经心,逐渐的,两个人的感情就开始淡了。

其实江某的心思,早就飞去外面的小女人梁某那边去了,不过他一直故意隐瞒,妻子刘某也都完全不知情。

刘某一直以为,导致她跟丈夫走向离婚的原因,不过就是感情疏远而已,后来就在刘某的哺乳期,二人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当时刘某也没有索要任何的离婚赔偿。

而江某其实一直隐瞒了事实的真相,就在老婆哺乳期,他跟外面的女人梁某,已经有了孩子,当时梁某怀孕了。

这件事江某是万万不可能公开的,特别不能让刘某知道,务必要忍到离婚之后再说。

江某跟刘某这边顺利办好了离婚手续之后,没过半年,江某就跟梁某结婚了,并且顺利生下了一个儿子。

也就在这个时候,前妻刘某得知了真相。

刘某感觉事态不对,自己整理了时间线,也就是说,第三者梁某,是在自己哺乳期内,跟丈夫怀孕的。

得知真相后,刘某感觉自己就是个傻子,其实丈夫早就背叛了自己,她还把责任归为“夫妻感情淡了”。

一切错误的根源,就是丈夫有了外心,有了出轨的对象。

刘某不服气,决定把前夫江某给告了,要求他赔偿自己离婚损失。

虽然已经离婚了,协议里也说不需要赔偿。

但是那是建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前夫故意隐瞒。如今刘某要独自带女儿,精神压力也很大,她准备索偿5万元。

上诉之后,经过一番审定,相关部门做出如下认定。

第一、江某在婚姻的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出轨后导致第三者怀孕,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江某属于婚姻的过错方。
第二、离婚协议时刘某被蒙在鼓里所以没有索偿,但是得知真相后索赔诉求合法有据。
第三、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认定江某需要做出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酌定江某需要赔偿刘某精神损害费用1.5万元,诉讼费用各自支付。

本案的重点,女方放弃抚养费,并不等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婚姻内一方存在其他重大过错的,导致婚姻破裂的,依法要做出离婚损害赔偿。

案件裁判的核心是,男方在妻子哺乳期内出轨,并且导致第三者怀孕,属于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

男方出轨的行为,且隐瞒第三者怀孕的事实,对哺乳期的妇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相关部门认定男子构成重大过错。

《民法典》1082 条规定,哺乳期一般不允许离婚,男方原则上不得起诉离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属于女方同意离婚,则不受限制,离婚登记合法有效。

约定离婚的时候,针对抚养费做出了约定,但是是否约定离婚损害赔偿,这就是两项独立的权利。

虽然放弃了抚养费,但是不等于一并放弃了离婚损害赔偿,如今女子另案起诉,还是可以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中男子的行为,婚内出轨,婚外怀孕生子,单纯属于民事层面违背忠实义务,暂且不构成重婚罪。

如果说跟第三者长期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就属于重婚罪;如果单纯就是婚外怀孕,则不涉及刑事。

信源: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