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不采取防护措施,不慎感染上男女间的传染病。但他还是支付了530元跟两个女子发生了关系,前后还约会了5次。有一天临检人员查到了失足女头上,这下男子的行为终于案发。被传唤后男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自己感染了HIV,却还是做了违法的事情。这类行为非常恶劣,最后男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江西都市现场,9月15日报道。)
家住四川宜宾的一个男子吕某,43岁,正值中年,对男女之事比较感兴趣。
就是因为他的私生活比较混乱,没多久之后,吕某就被感染上了男女之间的传染病,HIV。
就在患病之后,吕某也去医院做了治疗,诊断书认定,他需要根据医嘱配合治疗,长期服用药物,且不能再行男女之间的行为(法规约束)。
但是吕某却丝毫不听劝,治疗可以但是男女之事,对于他来说,不做不行。
就在感染了之后,吕某还是有那方面的心思,于是他就邀约了一位失足女胡某,二人在叙州区的一处自建房的出租屋内,俩人发生了关系。
当时吕某支付了110元,跟胡某相见。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只要吕某还想要继续,那就多次相约。
吕某跟胡某前后一共发生了3次男女之间的关系,消费金额是330元。
然而这件事还没有完,之后有一天,吕某在巷道间又认识了一个失足女,名叫孙某,跟她又是一番相欢。
跟孙某这边,每次也是去出租屋内发生了关系,每一次是支付100元,两个人合计进行了两次,共计金额200元。
本来以为这件事就是无人知晓,完事之后,穿好衣裳,各自离开就行。
可后来,还是案发了。
胡某跟孙某毕竟是失足女,总有临检被查的那一天,执法者从二人的支付名单里,查到了吕某。
办案人员给吕某打电话,传唤他到相关部门来配合调查。
吕某主动到案,这一点很关键,后来是以自首定论。
就在交代事实的时候,吕某也交代自己感染HIV的事实,因为有诊断书、服药记录、医嘱关照等。
再一个就是跟胡某、孙某的作案细节,吕某这边也配合着一五一十的完全交代。
吕某明知道自己感染了男女之间的传染病,却还是在4个月之内,5次找女子发生了关系,最后按中传播传染病罪论处,被判有期徒刑1年,处以罚金2000元。
吕某的犯罪就是行为罪,即便没有让他人传染上HIV,只要发生了关系,就触碰法律红线,就要面临刑事处罚。
另外就是案中的两位失足女,胡某、苏某,则要被另案调查处罚。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道自身患有传染疾病HIV但是仍然从事男女之间的违法行为,此举构成刑事违法,属于故意传播传染病罪,要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处以罚金。
两高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明知自己感染HIV但是仍然发生了关系,会以故意传染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的核心关键点就在于,不需要实际将自己的传染病感染给对方,只要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获罪。
法律要惩罚的就是,明知自己患上严重的传染病,但是还是故意实施男女之间违法的行为,这是高危行为,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中,采取了防护措施,对方也没有被感染,但是仍然成立犯罪,要被判刑。
针对吕某的行为,做出的量刑标准如下:
1、从重情节:HIV属于严重的感染病症,故意传播依法要从重,而且男子实施了5次行为,主观恶性更为严重。
2、从宽情节:电话传唤之后,吕某主动到案,过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另外,对于两位女子的处罚,作为失足女子,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男女之间达成合意做出违法行为的,要被处以10-15日行政拘留,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另案处理,两位女子的行为,属于治安案件,相关部门会单独调查,对两位女子做出治安拘留以及罚款的惩处,并非被处罚。
后期两位失足的女子可以实时关注自身健康状态,如果被感染了HIV,可以起诉吕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信源:江西都市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