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觉得和男友没什么情趣了,就把男友给自己的30万礼金退了回去,尽力讨好男友,再让男子把钱转给自己,并且要求一定要加上自愿赠与。男友心想,两人都已经办了婚宴,就只差登记结婚,都是名义上的夫妻俩,所以就没有多考虑,直接备注了这四个字。可随后,女子就提出分手,自己要去找新男友了。男友看到人留不住,那钱得拿回来呀,可是对方却说:你不是自愿赠与给我的吗?还还什么给你?最后,法院判了,女子需要归还男子20万元。
张某和李某恋爱了一段时间,并不是那种见面就谈结婚的人。
当时李某对张某还是非常有感觉的,两人没过多久就同居了,这相处的一段时间也非常愉悦。
所以,张某在提出想和李某结婚后,家人非常支持,愿意给出30万的礼金。
这笔数字在当地还是比较拿得出手的,说明是比较认可李某。
可是李某却拿不定主意,对于张某,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想想两人曾经在一起,激情也少了很多,而张某的家庭和实际情况,要让自己心甘情愿的和他们过日子呢,好像又缺点什么。
不过,在李某家人看来,倒是觉得张某及张某一家都非常不错,就催促她赶紧结婚,错过这机会就没了。
李某也没有想好,就这样糊里糊涂的办了喜宴。
当地的风俗是办了席再去领结婚证也没关系,当然,有很多地方是先领结婚证,再办宴席的。
不过,在张某看来,两人的关系已经到了不分你我的状态,顺序可以随心而定,不分先后。
而在办理婚宴期间,他就陆陆续续转给了李某30余万礼金。
每到大额的转账,他都会备注是礼金二字。
但还有一些小金额的,就没有备注。
李某拿到这些钱后,总有一种想要逃离的感觉。
她越发的觉得和张某不是一路人,肯定过不到老,张某已经无法吸引自己留在身边了。
这种想法越来越浓烈,但是她又觉得这笔钱如果属于自己的该多好。
既能拿到钱,又能够另谋新欢,这才是她想要的结果。
所以她思前想后,查了一些相关的知识,发现只要这些钱都是对方赠与给自己的,拿得出证据,之后不管张某怎么去起诉,这笔钱都要不回去了。
李某找到了突破口后,就尽力地讨好张某,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床榻上,反正就是一个劲的讨好张某。
张某感觉李某就是上天送来的福星,让自己生活的如此美满,以后一定要给李某最好的生活。
随后,李某又做了一个大动作,把张某转过来的钱,只要没有标注礼金的都退了回去。
张某非常诧异,你转给我干嘛?这都是给你的钱呀。
李某羞答答的说,真是给我的钱呀,那你再转给我吧,备注自愿赠与哟。
张某一听,刚刚两人相处得如胶似漆,现在就只让自己写下四个字,有什么不妥呢?直接就备注了这四个字,重新转了回去。
李某一收到这些钱后,性情大变,再也不和张某亲近。虽然他们在名义上已经是夫妻,但是却没有办理结婚证。
张某在一天一天被冷落后,看出了端倪,催促李某去办理结婚证,但对方断然拒绝:我不想和你过了。
张某极力的挽回:我们喜酒都办了,亲朋好友都知道了,是什么原因让你不愿意和自己在一起的呢?
李某自然不会说变心了,也自然不会说想拿着这些钱另外找更好的。
反正就是一句话,我不想跟你过了,我们三观不合,我觉得你对我不好之类的言辞罢了。
后来张某看到李某是铁了心,不和自己过日子,于是赶紧起诉,要回这30余万元。
后来,法院作出判决,让李某退回20万元,就这样,把标注了自愿赠与的这部分钱追了回来。
很多人纳闷,明明转账白纸黑字写了自愿赠与,为啥法院还支持男方拿回钱?
这里有个关键点,法官看证据,不是只看转账备注那四个字。
法庭上拿出的证据链条很完整:
第一笔转账的时候,这笔钱本来就写的是礼金,是为结婚给的彩礼。
是李某主动把钱退回去,哄着张某重新转账,特意要求加上“自愿赠与”四个字。
整个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办婚宴的证据,全都能证明,张某从头到尾,给钱的初衷,就是为了和李某领证结婚,根本不是无缘无故无偿送钱。
法律上,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登记结婚。
不能靠事后改备注,就把彩礼硬生生变成无偿赠与。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然,法院也不是判全额返还。
两个人已经办了婚宴,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所以综合情况酌情扣掉一部分,最后判决李某返还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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