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河南南阳,男子想起自己1995年在银行存了1万元的定期存款,至今已经30年了,男

河南南阳,男子想起自己1995年在银行存了1万元的定期存款,至今已经30年了,男子想取出这笔钱并拿回利息,银行却只愿意给1万元的本金,利息方面只能按活期算。

1995年,李先生(化名)有1万块闲钱,他想着存进银行能有利息,所以就把这1万块存成了定期。

后来,李先生居然忘了自己在银行存了1万。银行里的1万块,早就过了定期存款的期限,李先生一直没去取。这笔钱足足存了30年。

30年过去了,李先生生病就医,在整理各种单据的时候,突然看到一张存单。存单显示,他1995年在银行存了1万元的定期。李先生这才想起来,自己好像是存过1万块。

钱是自己的,放在银行里,想取就去取,虽然已经过了30年,但李先生觉得,只要自己去取钱,存款行肯定会认账,所以李先生拿着存单到了该行,跟柜员说明了情况。

柜员查看了存单后,确认李先生的存单是真的。只不过存款的年限太久,一时也查不到1995年的存款档案。而且,该行在30年间经过多次改制,李先生这笔钱究竟应该怎么办?他们也拿不定主意。

李先生懵了,自己当时存的是定期,一直没取过,现在来取,那直接把本金和定期的利息取出来不就完了吗?

李先生算了一笔账,1995年,存一年定期,月利率是9.15%。所以该行应该按定期的月利率给他付利息。逾期的部分,该行也是应该给利息的,毕竟钱在银行里,该行也应该付利息。

该行这边认为本金是可以给李先生的,利息怎么算,就算不清了。因为李先生当时存的是定期,他的定期存款时长早就过了,钱一直放着没来取,后面的利息应该按活期利率来算。

李先生认为自己当时存的钱存的是定期,这相当于跟该行有合约,存单上清清楚楚,写着利率,那么就应该按照合约来付利息。

该行和李先生之间在利息上存在分歧。该行处理不了这件事,直接就跟李先生说:“你这种情况,让法院来判就行了。”

李先生没办法了,只能起诉。法院判了,该行应该把李先生1万块的本金给他,利息要分段计算。存单上写明了定期的时间,也就是1995年12月9日到1996年12月9日这段时间,1万元的利息可以依照存单上的定期利率来算。这段时间后期的利息,就按照该行各个时间段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来算。

李先生最终拿到了本金和利息。该行之前的说法是否合法呢?关于该行所说的1万元存款过了30年没取,是不是就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李先生存进的这笔钱属于是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所以不存在说诉讼时效,逾期的情况。该行不能以存款存了30年没取,过了诉讼时效来拒绝储蓄户的取款要求。

那么,李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该行按照当时存定期的利率来支付30年的利息呢?

《储蓄管理条例》第25条,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李先生在该行存了定期,逾期了,没有去取,这笔钱就自动转为活期存款了。所以该行可以在定期存款预期没取的情况下,按照不同时间段公布的活期利率来支付李先生利息。

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息来源:九派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