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深夜带着一女人进入酒店开房,随后关上门就开始,不多久后又进入了一名陌生男子,三个人共处一室,暂且也不清楚发生了怎样的行为。只听到屋内不断发出动静,一直闹腾到凌晨,突然该客房房门被打开,后进来的男子带着女子共同离开酒店,一开始的男子则留在屋内没有出来。最后还是服务员发现,男子躺在客房床上已经离世。
经查,离开的这对男女,已经从机场乘坐飞机离开,案件还在追查中。
(深圳新闻网,9月16日报道。)
一男子从国内出发,去到国外。
入境之后,男子通过某种方式,认识了一名女子,这位女子长相妖娆,是男子喜欢的类型。
一番合意之后,男子就跟女子表示,今晚可以来到他下榻的酒店里见面,商议一些私人的事情。
随后到了夜里,女人真的赴约了,到酒店楼下之后,喊男子过来带自己进入房间里。
之后这位男子就下楼来,领着女子一起进入了自己的客房内。
进入房间了之后,男子迫不及待的就把房门给关上了。
女人进入房间后,跟男子在里面就是一阵的折腾,好久之后,里面还没有完事,外面就又过来了一位陌生的男子。
而这个男子为什么能够直接就知道男房客的房间号,这个就值得深思了。
有人推测,就是房间内的女子,里应外合,给这位男子暗地里发了信息,这下这个男子才循着信息找过来。
随后女子就给后来的这个男子打开了房门,领着男子走进去。
关上门之后,客房内,就又是一番的闹腾,三个人折腾了很久,一直忙活到凌晨。
没有了动静之后,客房的房门打开了,走出来的是女人跟后来的那个男子。
这二人神色慌张,即刻赶路,直接离开了酒店。
后来据悉,这二人离开酒店之后,直奔机场,各自坐了航班离开了这个城市,各自远走高飞。
而屋内的那个男人呢(我国的这位),其实,在后面出现的这个陌生男人进入客房之后,他就遇到了意外。
第二天的时候,客房这边准备做客房服务,但是敲了很久,房客都没有答应。
后来酒店的工作人员起了疑心,开门进去之后,发现男子已经遭遇了不测,当时躺在床上已经没了呼吸。
在现场还有一些作案工具,如绳子之类。
据悉,男子跟他人存在债务方面的纠纷,可能因为这个缘故,这才引发了悲剧,魂 断他乡。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办和调查中。
这起新闻是发生在菲 律宾,男子是我 国这边过去的,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如果这类事件,发生在我们身边,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案中的人物都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呢?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损害的,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 刑。
从案件来看,应该是一人设局,一人实施行为。
设局的就是女子,这个女人跟男子先进入房间,可能会做暧昧的事情,随后女子通知了男子,带着他进入客房,实施恶劣的行为。
这两人对男子共同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后期到案之后,可以区分主犯、从犯,根据行为确定各自的刑期。
据悉,发生行为的诱因,是因为债务纠纷,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不能减免刑事责任。
如果是合法的债务,应该起诉,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私力去索债,之后直接导致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个不能作为从轻的理由。
如果要判刑,民间债务纠纷,引发了伤害罪,这个属于民间矛盾,可以酌定从轻考量,但是也不必然从轻。一开始精心布局,主观恶性较大,从轻幅度有限。
这件事发生在菲 律宾,发生在国外,那么依据《刑法》第7条(属人管辖)、第8条(保护管辖)、第 10 条规定,优先根据国外的法律规定处理,因为这个隶属于优先管辖权,而当地执法者目前也正在跨国追缉。
如果说行使犯案的人,也是我国人,在境外实施了犯罪行为,我国也可以行使属人管辖权,依然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在国外服刑,启动追诉程序。
被害者家属也可以在菲 律宾的境内,提出民事诉讼,等到嫌疑人到案之后,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信源: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