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是公司领导,开会的时候底下的人看他不顺眼,一个男下属直接就一个嘴巴子呼过来,当时就给男子打懵圈了,毕竟在会议室这种公共场合,还有很多同事在场,他作为一个上司,这还有脸面吗?男子气不过,对男下属也还手了,可还手的时候下手有些重,给对方造成了轻伤,自己事后去鉴定,也是轻伤。这下男子不仅被打,还要入刑。
(时速新闻,9月15日报道。)
王先生今年63岁,在单位里做领导,是部门主任。
底下有个男下属,叫做吴某,这个人愣头青,喜欢跟王先生对着干,有的时候不分场合,直接开怼。
事发这一天,正好在开会,王先生在会议上,开始阐述自己的观点。
而吴某坐在底下,直接就开始甩脸了,也不知道是哪里的意见不合,总之,对于王先生开会表示的观点,他不同意、不认可。
要说不同意,你就举手发言、好好表态吧。
事情到了吴某这边,他就态度恶劣了,就在王先生还在开会发言的时候,吴某直接就扬手,一个大嘴巴子甩过去了。
大嘴巴子直接就呼在王先生的脸上了,当时正在开会,这个行为实在是有些不尊重人,甚至很侮辱人。
王先生当时的感觉就是:很懵圈,没有想到他会当场打人。
自己毕竟也是个领导,大小也是对方的上司,直接就被如此侮辱,王先生不同意,当场就准备还击了。
随后,王先生跟吴某两个人,直接就在会议室里,纠缠在一起。
众人也上来劝架,将两个人给拉开,可即便是拉开了,两个人受伤程度都不同。
事后二人都去医院做了鉴定,两个人身体都有损伤,都被鉴定为轻伤。
因为都受伤了,两个人都不服气,各自报个警,各自准备上诉了。
王先生的右手拇指受伤,他指认就是吴某所为,但是目前的证据却不能证明,这就是吴某打人造成的。
因为针对吴某的上诉,犯罪事实不清楚,对于吴某这边就给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吴某不需要承担刑罚责任。
而王先生这边悲催了。
第一次审核的时候,认为王先生故意伤害吴某的身体,构成了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充分,应该追究刑责。
一审之后,直接就给王先生判了有期徒刑1年。
王先生不同意这个判定,就提出了上诉,上诉之后,二审之后,又宣判王先生无罪,因为他是正当防卫。
但是吴某又提出复议,相关部门又提起了抗诉,最后判定,王先生一开始的伤情轻微,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认定王先生对于吴某的伤害属于故意伤害罪,但是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在这一次审核之后,执法者也给王先生下发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其中提到:
一开始是因为矛盾激发,吴某故意殴打王先生,这个嘴巴子行为属于过错,但是很轻微,不构成不法侵害,对于王先生的身体也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
后续吴某也没有继续对王先生进行加害行为,但是王先生反击,主观上就具备故意性质,最后认定构成故意伤害。
王先生仍然不服气,准备继续维权。
《刑法》第20条 + 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要4个要件:
①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②方位意图是制止侵害不是报复伤人;③针对侵害人;④限度适当。
当时吴某就是单次给嘴巴子,属于轻微的不法侵害,没有证据先是他继续殴打,侵害不强。且当时有其他同事在,都制止了,所以防卫的必要性不足。
吴某的行为,先动手打人,涉嫌故意伤害,但是因为证据不足不做出起诉,但是不等于吴某的行为合法,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仍然可以上诉,吴某对于王先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存在。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且将吴某造成了轻伤,那么王先生就需要对自己的伤害行为负责。
最后审定是,免予刑事处罚,定罪免刑,等于构成犯罪,但是不判处刑罚,仍然保存犯罪记录。
王先生想要继续维权,他的想法很明确,没有当出吴某的那一巴掌,没有他的主动出击侮辱,也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他才是受害者。
信源:时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