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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太可怜了!”广东,年仅近1岁半的小女孩脱离父母视线,独自来到邻居家的钓场后

“孩子太可怜了!”广东,年仅近1岁半的小女孩脱离父母视线,独自来到邻居家的钓场后,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女孩父母以邻居对女孩的溺亡有过错为由,将邻居告上法院,索赔420000余元。网友:“出事就是别人的错,父母当时干什么去了?”

事情是这样的。小张父母和隔壁钓场的邻居钟某,都靠鱼塘生意过活的,日常他们就住鱼塘边的集装箱里。

平日,夫妻俩忙着打理鱼塘、招呼客人,一岁多的小张就在附近独自玩耍。

而钟某的钓场开了有些日子,为了拉鱼方便,他特意在护栏上留了个口子。

2025年10月1日上午11点左右,小张父母可能在忙,疏于对小张的看管。

当时,年仅1岁5个月的小张就独自溜出了集装箱住处。她沿着路边的小路蹒跚往前走,没一会儿就晃到了钟某的钓场边上。

之后,她来到钟某在钓场栏杆中间留下的两米宽的缺口处,不幸从此处坠落,溺水身亡。

小张的父母悲痛不已,他们认为有相当一部分的责任在于钟某。如果不是他在钓场栏杆处开缺口,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于是,小张父母将钟某告上法院,要求他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420000余元。

对此,钟某有自己的说法,他表示缺口是自己平时装卸鱼用的,并没有对外开放。另外,小张父母作为监护人,没看好孩子,让孩子独自跑出来,这才是主要原因,他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小张才年仅1岁5个月,甚至没来得及好好看这个世界,就这样匆匆离去,如此悲剧放在任何一个父母身上都不好受。

小张父母的反应我们在情理上也当然能够理解!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实,钟某所在的钓场就在路边,离居民区不远,常有行人和车辆出入。缺口没围挡,也无警示,护栏中间就一根电线,根本没法起到有效的防护,存在重大隐患。

小张无障碍能进入到临水区溺亡,和钓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大联系。

可能有人会问,难道钟某做到以上的事情,就能有效避免悲剧发生?小张不会发生别的意外?

在这里,我们谈的是他应尽的义务做没做到位的问题!你该尽的义务尽到位了,即便出了事,你也无责。你没做到位,你就有错,而且你也无法反驳。

当然,钟某责任属于次要。小张父母才是小张发生意外的“罪魁祸首”!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他们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就本案来说,无论小张父母有多忙,也无论他们有多少借口和理由,让一个1岁5个月的孩子独自走出集装箱、走上马路、走进钓场,这就是他们监护的彻底失职。

他们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一点无可置疑!他们最该反思的是自己,其次才是怪罪别人。

有网友疑问,难道父母的疏忽就可以算了吗?他们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吗?

这是因为刑法讲究“谦抑性”,简而言之,在这样的事情上,能不用刑法就不用。小张父母已经失去了孩子,这种痛苦本身就是最重的惩罚。法律这时候再介入,很多时候被认为是在“伤口上撒盐”,起不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90%的责任由小张父母自行承担。余下10%则由钓场老板钟某承担,即需向小张父母赔偿135000余元。

就这件事而言,代价不可谓不沉重,教训也不可谓不深刻。

总之,对于小张的不幸溺亡深表遗憾,但本案的发生也再次给广大父母予以警示:孩子的健康成长,有赖于父母的精心呵护与教育。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始终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首要职责,只有父母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才能避免不利的情况发生。否则,一旦悲剧发生,那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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