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未成年人霸凌,那段视频让很多人不敢看完:初一女生被初三学生围堵掌掴,打人者替她扎好头发,继续扇。
白色帽衫的女孩被围在中间。戴眼镜的女孩走上前,抬手,扇了下去。
一下,两下,三下。被打的女孩没有还手。她的头发被扇散了,打人的女孩停下来,帮她把头发扎好,然后继续扇。
另一段视频里,女孩已经倒在地上。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生对着她连踹多脚。旁边站着的人,在拍视频。没有一个人上前拉架。
视频发布者说,事发在山西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时间是9月12日。被打的女孩是北田中学初一的学生。打人的,一个是外校的,两个是北田中学的初三学生,还有一个是初一的。
五名施暴者,一个受害者。施暴者替她扎好头发,然后接着打。
9月16日,北田中学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了一句话,试图概括整件事的起因:“双方没有大矛盾,是在镇里赶集时遇上了,发生了一些口角。”
“没有大矛盾。” “赶集的时候遇上了。” “发生了一些口角。”
这三个短语拼在一起,勾勒出的画面是:一次偶遇,几句拌嘴,然后五个人对一个初一女孩实施了长达数分钟的围堵、掌掴、踢踹、辱骂。
被打女孩全程没有还手。施暴者中有人负责动手,有人负责拍摄,有人负责站在旁边看着。这不是“口角升级”,这是有分工、有配合、有多人参与的持续性暴力。
校方说,被打的女孩“主要是软组织挫伤,已经送医治疗”,“班主任和校长每天都去医院看望”,“也做了心理辅导”。派出所的回应只有一句话:“被打的娃没啥问题。”
而榆次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的回应,是整件事中最需要被拆开来看的一句话:“事发于校外,并非校内。是否构成校园欺凌,需要等待警方核查。”
这句话的逻辑是:事情发生在校外,所以先不能叫“校园欺凌”。
但法律上,“校园欺凌”的认定,从来不看发生在哪里。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写得清清楚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事件。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附则中保留了这一定义。“校园内外”四个字,是立法者刻意写进去的。
为什么?因为校园欺凌的本质,不在于地点,在于关系。施暴者和受害者是学生,施暴者利用的是同学之间长期形成的权力不对等——年龄、年级、人数、社交地位。这种不对等,不会因为走出校门就消失。一个初三学生和初一学生之间的力量差距,在教室里存在,在校门口存在,在赶集的镇上也存在。
最高检在相关文章中明确指出,认定学生欺凌应当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定义,核心要件是:主体是学生之间,主观方面是一方蓄意或恶意,客观方面是一方实施了欺压或侮辱行为,后果是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本案中:施暴者和受害者都是学生。施暴者是多人围堵一人,有明显的蓄意和恶意。施暴行为包括掌掴、踢踹、辱骂,是典型的欺压和侮辱。后果是女孩被打到倒地不起、送医治疗。四个要件,全部满足。
“事发于校外”不是豁免条件。它只是说明这件事同时涉及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校外的治安管理。学校不能说“不是在校内发生的,所以不归我管”,教育局不能说“发生在校外,所以先不认定为欺凌”。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年龄不再是“挡箭牌”。
第一,学生欺凌首次被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新法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无论欺凌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只要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就有权介入处罚。
第二,行政拘留的执行条件放宽了。 过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新法改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也可以执行拘留。
本案中,初三学生的年龄通常在14到15岁之间。如果查实他们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拘留就不再是“关不进去”的空话。
第三,学校如果不报告、不处置,也要被追责。 新法明确要求,学校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而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北田中学的负责人说,事发后“学校和家长立即报了警”,“每天都在排查,每天都在做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这些动作如果属实,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但“每天排查”和“每天教育”是事发后的补救,不是事前的预防。一个初一女生被五个学生围堵掌掴数分钟,在事发之前,学校的排查机制有没有捕捉到任何信号?那几个初三学生和这个初一女生之间的“小矛盾”,老师知不知道?有没有介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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