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有阉刑?”河南三门峡,老人带着15岁孙女去给34岁雇主干活,谁知雇主竟对老人孙女有了非分之想,他骗老人只是带其孙女去吃个饭,结果却把老人孙女带去了宾馆,还强行侵犯了对方。孙女回到家后,哭着将被雇主侵犯一事告诉了老人,气得老人直接报了警。可雇主到案后,坚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法院经审理后,判了雇主有期徒刑4年,这让老人一家子十分不满,认为判得太轻,于是申请了抗诉,却遭到了拒绝。而雇主始终认为是自愿的,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据悉,老张有一个15岁的孙女张文(化名),她从小智力发育缓慢,学习一直不如别人,导致12岁才读完小学四年级。后来村里小学关了,小文便不去上学了。
2025年12月份,张文想要回老家看望爷爷老张,父亲就给她买好了回老家的车票。可谁也没想到,仅仅回老家3天,就出事了。
12月9日,老张出去给雇主孟某采摘辣椒。忙活完之后,孟某突然提出要单独带张文出去吃饭。虽然孟某的行为有些冒昧,但老实巴交的老张哪里懂这些,得知雇主要请孙女吃好吃的,立即就答应了。
之后,孟某单独带着张文去吃了顿好的,可吃完饭后,他却带着张文去了镇上的宾馆开了房。
张文当时吃完饭后就想回去找爷爷,但被孟某大声给吓住了,只得跟着孟某去了宾馆房间。
在宾馆内,孟某不顾张文的反对,强行与张文发生了关系。
一直到晚上9点,老张迟迟不见孙女回家,担心得报了警。而直到晚上10点左右,孟某才把张文送回了家。
刚踏入家门口,张文就哭着把自己被孟某侵犯的事情告诉了老张,这可把老张气坏了,立即报了警,并通知了张文的父母。
当晚,警方就将滞留宾馆的孟某抓获归案,并以其涉嫌强 J罪,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后经医学测评结果显示,张文属于智力缺陷,同时还查出重度抑郁、中度焦虑。另外还发现张文的肘关节存在肿胀积液,能看出曾受过外力作用。
当地残联得知情况后,给张文办了智力3级残疾证,她如今的认知水平大致等同于四五岁的孩童。
然而法律上认定强 J罪,并不是以认知水平来定的,而是以实际年龄来定的。孟某在强行侵犯张文时,张文已经15岁了,不再属于幼女,所以在量刑上,可能要比侵犯幼女轻了许多。
孟某到案后,他承认与张文发生过关系,但坚称双方都是自愿的,自己根本没有使用暴力手段。
孟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张文身体上没有新鲜伤痕,故可以证明孟某没有使用暴力,双方是自愿的。
法院又是怎么判得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某和张文第一天见面,就将张文带去宾馆开房,还说是自愿的,这并不符合常理。
孟某曾受过高等教育,而张文虽已15周岁,但智力存在缺陷,认知水平就四五岁,分辨和自保能力远低于15岁的正常女孩。
结合张文回到家后,哭着向爷爷老张诉说被孟某逼着去宾馆开房、被孟某按在床上不能动弹等细节,足以认定孟某存在违背张文性意志的行为。
因此,孟某的行为符合强 J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孟某到案后,没有认罪认罚,没有悔罪表现,且张文属于智力残障的未成年人,所以对孟某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孟某有期徒刑4年。
拿到判决书之后,老张一家人无法接受4年的刑期。在他们看来,孟某从头到尾不肯认罪,没有半点悔意,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实在太轻。
之后,老张等人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抗诉申请,希望能够对孟某加重处罚。
同时,孟某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
2026年7月下旬,检察机关作出了驳回了抗诉决定,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程序合法,最主要的是4年有期徒刑在法定区间之内,不存在量刑畸轻的情况。
如果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强 J罪的量刑区间是3‑10年,那4年有期徒刑的确是在这个区间当中。法官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在该区间之内自由裁量刑期。
但本案同时还存在孟某拒不认罪认罚,也没有取得谅解,而张文是有智力缺陷的未成年人。
这种种因素加起来,刑期再怎么也得再往上爬爬吧,5年、6年也不是不行吧。
那二审还有加重刑期的机会吗?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孟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不能在一审作出的刑期以上再加刑期的。
不过也不是没有救济途径,那就是等二审结束后,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再审时,可能会考虑量刑问题,增加一些刑期。
大家怎么看待这起案件?还有哪些细节应该被重点考量?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