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退休副省长家和他的女儿家中,被30多岁的司机盗走了价值240万元的名酒以及名表、首饰。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但司机不服,认为自己是受托保管名酒时擅自偷拿,不是盗窃而是侵占。可原副省长和女儿均表示,从未委托司机保管名酒和首饰。司机心生不满,向纪委监委举报所盗名酒均是原副省长父女二人受贿所得,希望以此立功,从而减轻处罚。谁知原副省长的女儿却拿出了购买酒水的商单,证实这些酒均是她多年来一点点囤的,不存在行贿受贿问题。法院会怎么判?
据悉,女子陈某是一家私募公司的负责人,收入不菲,而她的父亲曾是一名副省长,已经退休20多年了,现在80多岁高龄。
男子李某是陈某的司机,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得到了陈某的赏识。后来陈某发现李某还有厨师证,于是安排他到家中做饭、接送孩子,甚至还让他处理公司发票等,俨然把他当自己人培养。
可后来李某的表现越来越不佳,陈某多次对其作出扣工资的处罚,这让李某心生不满。
2021年4月的一天,李某洗完车后发现陈某的宝马车后备箱中有一瓶茅台酒,便拿去卖了。几天后,李某确认陈某并未发现异常,胆子就更大了。
由于陈某经常需要宴请贵客,用酒量很大,所以她就长期安排李某从济南的酒库往青岛家里运送茅台、五粮液等名酒,每次都是运一整车的酒。
李某则从整箱酒中,抽出几瓶,然后带回即墨老家藏着,等有机会时就出手。
从 2021年4月到2023年10月,李某前后一共卖掉了80多箱名酒。为了掩人耳目,他还从网上买假茅台酒寄到陈某的父亲家填补窟窿。
2023年8月23日,陈某无意间在李某住的那间屋子内发现了一瓶39度铁盖茅台,便开始怀疑李某偷拿了自己的酒。
陈某当时想给李某一个机会,让他自己主动交代,可李某还在继续作案。
同年10月10日,陈某的丈夫发现家中有6箱飞天茅台不见了,总价值11万元左右,于是报了警。
警方立案后,结合陈某提交的证据,很快就发现是李某所为,他多次在陈某青岛的家、北京西城区的家、陈父在济南的家作案,累计盗窃茅台酒至少50箱,五粮液2箱,红酒20瓶,茶叶5盒,甚至还有名表、钻戒、绿宝石和蓝宝石戒指,总价值有120万元。
之后,警方在济南将正准备用假酒填补偷酒窟窿的李某人赃并获。
李某到案后对偷酒一事供认不讳,警方经过仔细核查,确认李某非法获利243.5万元。
后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盗窃罪,提起了公诉。
但在庭审中,李某拒不承认盗窃一事,坚称是陈某把库房的钥匙都交了出来,说明就是让自己保管酒水,而自己在保管过程中,趁机扣下了一部分,这属于侵占,并非盗窃。
对此,陈某一家人坚决否认有保管一说。陈某的丈夫直言,李某的工作就是司机、保姆、打扫卫生,以及按照要求搬运酒水,从来没有授权他去保管酒水,给了他库房钥匙并不代表是让他保管。
李某因此记恨上了陈某一家人,打算来个鱼死网破,他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称陈某涉嫌行贿,陈某的父亲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打算通过立功来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李某举报的内容显示,陈某家中存放着大量名贵酒水、名人字画、名贵礼品;济南的两个仓库中存放着大量奇石、玉石;房产、股权、股票等资产超过1.5亿元。
李某还提交了一份"送礼清单",详细记录送礼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地址等。
不过面对李某的举报,陈某这边也提交了证据,有两家酒水公司出具证明,显示陈某多年来累计购买了大量的茅台酒等名酒。
目前,李某检举的线索已转交纪检监察机关,但这些线索尚未得到证实,所以不构成立功。
李某为何主张自己是侵占,而不是盗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非法获利200多万元,如果认定盗窃罪,他将面临至少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侵占罪的罪行可轻多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与陈某就酒水运输问题的聊天记录,可以确定陈某从未让李某保管酒水,李某的任务就是负责运输。
因此,李某偷偷拿走、转卖那些名酒,的确构成盗窃罪。
因此,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李某立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如果后续李某举报内容被认定属实,那的确属于重大立功,但想要免罪,还是比较困难的。
最后,我们要提醒大家,不是自己的东西千万不要偷拿。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