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嫖?”9月15日报道,上海,一对情侣办了婚宴,也装修了新房,女方在收30多万彩礼时,要求男方备注“自愿赠与”,可她就是拖着不登记,后来发生矛盾婚事告吹,还不想返还彩礼,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网友:被套路了?
参考资料:上观新闻--《婚宴办了婚纱照拍了,男方“自愿赠与”30万,女方却不愿领证?上海法院判了》
9月14日前后,上海闵行法院通报过一起婚约财产案件。
案情不复杂,但里面涉及转账备注、彩礼性质和生活分寸,值得慢慢说一遍。
事情的两人分别是男方张某、女方李某。
最初双方按结婚方向筹备,办了婚宴,也有一段时间共同生活,只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备婚相处期间,张某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陆续向李某支付30余万元。
用途多指向结婚礼金、婚事统筹及婚礼相关支出。
其中一笔最耐人寻味:张某初次汇款时在附言栏写明“礼金”。
李某未予接收并将款项退回,随后要求换一种写法,把附言改为“自愿赠与”后重新汇出。
张某按此重操作后,李某收款。
此后双方始终未完成结婚登记,张某要求退还全部30余万元。
李某则以部分款项附言“自愿赠与”、属无偿给予为由拒绝全退。
协商无果后,张某向闵行法院提起婚约财产诉讼。
庭审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维度。
一是案涉款项的总额核定。
二是单笔转账的附言备注能否决定款项整体性质。
三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是否应作为酌减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仅凭某一瞬间的电子截图来割裂认定款项性质。
而应将转账时序、金额大小、婚宴筹备痕迹、共同生活事实及双方沟通语境纳入整体证据链进行综合研判。
经审理查明,涉案款项发生于双方谈婚论嫁的特定阶段。
数额远超日常恋爱消费或一般性赠与范畴,且部分支出直接指向婚宴开支与结婚计划。
尽管后续应女方要求,将备注由“礼金”变更为“自愿赠与”完成转账。
但这一操作仅改变了资金流转的表面附言,并未改变该笔款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根本属性。
首次转账时标注“礼金”的行为,恰恰印证了款项背后的婚约初衷。
即便后续附言更改,亦无法掩盖其作为彩礼或婚约财产的本质。
闵行法院据此认定,涉案30余万元中相关大额款项,性质更接近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或婚嫁给付。
结婚登记未完成,给付目的未能实现,应当考虑返还。
同时,法院没有支持全额返还。
张某与李某虽未领证,但已经举办婚宴,也有共同生活经历。
共同期间会产生餐饮、住宿、婚礼相关支出、日常家用等合理费用。
这些支出不宜全部算回某一方头上。
综合款项性质、金额、共同生活时间、实际用途、未登记原因等因素。
法院酌情判决李某返还张某20万元。
这个处理结果可以看到几个比较平实的边界。
转账备注有参考价值。
它能说明某次转款当时的写法,但不能单独决定全部性质。
钱为什么给、什么时候给、给多少、用于什么事项,这些材料更重要。
婚宴和共同生活会影响返还。未领证不代表一律全退,已领证也不代表某些特定财物一律不退。
具体案件要看证据、看用途、看双方实际状态。
大额婚嫁款项最好提前说清楚。
哪部分算彩礼,哪部分算赠与,哪部分用于办酒和共同生活。
如果最终未登记如何处理,提前形成简单书面约定,比事后靠备注争论更稳妥。
家里人参与婚事时,也可以把礼金数额、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目、返还规则讲明白。
不是不信任,而是把人情放到明面上,减少后期误解。
婚事归根到底是两个人长期相处。
礼金、酒席、房产、车辆都需要重视,但更基础的是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否一致。
把给付写成“自愿赠与”并不能自动改变全部事实,把“礼金”写到底也不能替代共同生活消耗的判断。
人与人打交道,钱的事清楚一些,情分反而更容易留住。
大到婚嫁款项,小到日常借还。
提前说明、留好凭证、按约定执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对方尊重。
所谓人品,不一定体现在轰轰烈烈的大事里。
往往就在备注怎么写、承诺怎么兑现、分手以后怎么清算。
所谓格局,也不是争多争少,而是把该讲的话讲在前面,把该退的账退得明白。
分寸感强一点,人情世故就顺一点,生活也会少很多扯皮。
这起案件只是很多婚约纠纷中的一个样本。
不同家庭有不同习俗,不同地方有不同标准,不能拿一个判决套所有情况。
若以后遇到类似大额婚嫁给付,你会更倾向于提前写书面约定,还是只保留聊天和转账记录就行?欢迎按自己的经验聊聊。

